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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林盛文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複 代理 人 尤薏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麗雅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4),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二一四號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09年度上字第214號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之被上訴人,因證人莊秀銘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作證時,受對造之誘導干擾,使筆錄記載內容未能及時呈現開庭原貌,為維護伊之訴訟權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次庭訊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109年度上字第214號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