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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楊慶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翠淑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廻避,或有第32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廻避,此於書記官亦有準用,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9條所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或書記官迴避,係以使該法官或書記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或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71年台聲字第12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宣判而告終結,有卷附裁判主文公告、判決足參(見本院卷第105至123頁)。抗告人於110年12月6日具狀聲請系爭事件合議庭全體法官即審判長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及書記官莊雅萍迴避(見本院卷第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