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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6號聲 請 人 鄭貴美代 理 人 楊慧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永錫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二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12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0年4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將訟爭房屋之大門遙控器及密碼交相對人簽收,相對人仍予否認,宣稱訟爭房屋仍遭伊竊占云云,為避免日後再遭類似攻擊,乃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