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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33號聲 請 人 楊慶順

楊慶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承審法官迴避,聲請意旨略以: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之技師陳榮福為本案訴訟之鑑定人,於第一審審理期間到院應訊時,應以鑑定人身分具結,卻以證人身分具結;②第一審審判組織原為合議審判卻逕改為獨任審判,承審法官卻稱無違法;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國忠院長、黃珮禎庭長、林鈺琅庭長、許純芳庭長、林柔孜法官、陳雅瑩法官、林禎瑩法官及本院張文毓法官,均涉有犯罪嫌疑,承審法官未依法告發;④承審法官未令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上訴人(下稱相對人)就其主張之漏水範圍擴大、請求金額擴張等事項為說明;⑤承審法官未命相對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⑥本案訴訟於110年2月8日、同年3月22日、同年4月26日、同年8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均有不實之登載,致伊等開庭後須再次不斷修正筆錄;⑦本案訴訟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伊等聲請閱卷,到院後竟被取消,該言詞辯論筆錄恐遭變造、偽造。是以,上開事證均足認承審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第一審法院未命技師陳榮福以鑑定人身分具結云云,顯係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理由,無從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而第一審組織由合議審判程序改為獨任審判程序,係依本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及司法院93年12月6日院台廳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所為,並經簽核准許變更,有第一審法院109年9月8日簽呈、裁定及上開2則實務見解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7頁),難謂承審法官闡明第一審法院組織變更未有違法之情有何不當。又聲請人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國忠院長、黃珮禎庭長、林鈺琅庭長、許純芳庭長、林柔孜法官、陳雅瑩法官、林禎瑩法官及本院張文毓法官涉有犯罪嫌疑云云,為聲請人主觀臆測,並無客觀事實或證據以實其說,且上開事由與承審法官無涉。至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未命相對人陳述其於第一審審理期間所為擴張之理由、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均屬承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範疇,不得遽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況聲請人於本案訴訟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撤回對承審法官迴避之聲請(見本院卷第76、85頁)。聲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另具狀主張本案訴訟於110年2月8日、同年3月22日、同年4月26日、同年8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均有不實之登載,且言詞辯論後到院閱卷遭臨時取消云云;惟經調閱本案訴訟電子卷證,聲請人並無於上開準備程序後,具狀聲請更正筆錄內容,且未說明關於何部分筆錄內容登載不實;至聲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閱卷,業經書記官告知「暫約11月9日,但可否給閱須請示法官後再以電話聯絡」,嗣書記官多次電聯聲請人均無法接通電話,始藉由手機語音信箱留言通知聲請人「因法官寫判決要用卷,故無法閱卷,11月9日勿到院,但得領取電子卷證」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顯無聲請人所稱到院後臨時被取消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所主張上情,均無從認定客觀上有何足疑本案訴訟承審法官為不公平審判情事。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案訴訟之承審法官對於該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進行審理程序時有何不公平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徒執上情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