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 卓素貞相 對 人 王秀琴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266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81年度台聲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44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其為強制執行,經桃園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266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其已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再易字第110號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受理,固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影本1件為證(原法院卷第9頁)。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因不得抗告而告確定,有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及主文公告證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至11頁),亦據本院調閱上開再審之訴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