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法定代理人 黃群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建上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建上字第二十七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釐清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兩造具體陳述情形,爰聲請交付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定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