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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吳秉遠

吳郁亭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上列聲請人因與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108年度重上字第3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10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9日行言詞辯論,因伊非法界人士,當庭答辯內容極多,有需再次瞭解當時庭訊雙方攻防及筆錄記載有無遺漏,以維伊訴訟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10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