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洪錦坤

洪柏棋代 理 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秋娟等人間請求給付地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同法第1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秋娟、李泰滸分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04503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355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9年度再字第68號,下稱第68號),爰請求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程序於第68號再審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第68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再審之訴不合法,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有該裁定、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2-1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與上開規定不符,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