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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1號上 訴 人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被 上訴 人 葉文勇

葉王素芳(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青樺(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宏(兼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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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聖泰林聖彥林聖智

林雅芬林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代墊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