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志正
陳和平陳新發陳哲弘(即陳文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雄陳昭明陳健銘陳天貴陳智偉陳天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楊永芳律師程筱華上 訴 人 陳賢吉
陳賢文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陳綿隆號特別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法 官 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