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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更二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0號上 訴 人 楊福壽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 上訴 人 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