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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 訴 人 鄭鈺穎

參 加 人 葉文芩

鄭林恩鄭林昕被 上訴人 鄭昭福

鄭昭湟鄭昭治

參 加 人 鄭素華

鄭美華鄭麗華鄭仿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復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3,728元,業經本院於同年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7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3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