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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79號上 訴 人 周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焦郁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