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79號上 訴 人 周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焦郁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