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莊春雄
李莊香劉怡君(即莊玉桃之承受訴訟人)
劉威廷(即莊玉桃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被上訴人 朱素芬
莊奇錄莊舒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莊春雄、李莊香、莊麗華,及被上訴人朱素芬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