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陳茂複被上訴人 鴻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堅倉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玖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
二、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三、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對於財產權之訴訟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上訴不合法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自不得超過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意旨參照)。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故當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於終止與訴外人陳順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契約)後,得請求上訴人即陳順權之繼承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給其等語,則被上訴人訴訟目的係欲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其所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上訴人所受利益即起訴時之土地客觀交易價格為斷。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伊出資購買,僅借用陳順權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於陳順權死亡後,系爭借名契約即告消滅,惟上訴人仍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辦理繼承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否認伊與陳順權間之系爭借名契約關係,為此,爰依系爭借名契約關係及繼承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55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伊;系爭土地於系爭借名契約成立時,並無關於交易價格之約定,於本件起訴時或起訴前之相當期間內亦無任何買賣或類似之交易行為,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等語,此觀起訴狀(原審卷第3至7頁)、被上訴人在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及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42頁)即明。故按系爭土地面積及於109年7月14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其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91萬9929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91萬9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萬4096元,扣除被上訴人於原審已繳之22萬2936元(原審卷第1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50萬1160元(計算式:724,096-222,936=501,160)未據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起訴。
三、又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命上訴人應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1萬9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萬614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33萬4404元(本院卷第12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75萬1740元(計算式:1,086,144-334,404=751,740)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附表:
編號 土地資料 土地面積 上訴人登記之權利範圍 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109年1月)(新臺幣) 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218平方公尺 全部 每平方公尺1萬7700元 5695萬8600元(3218×17,700=56,958,600) 2 坐落同段85地號土地 1080平方公尺 222/560 每平方公尺1萬7700元 757萬8129元 (1080×222/560×17,700=7,578,129) 3 坐落同段86地號土地 576平方公尺 全部 每平方公尺1萬7700元 1019萬5200元 (576×17,700=10,195,200) 4 坐落同段86-8地號土地 442平方公尺 全部 每平方公尺1萬4000元 618萬8000元 (442×14,000=6,188,000) 合計 8091萬9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