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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357號上 訴 人 黃國璋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上 訴 人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0樓之0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蔡欣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