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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409號上 訴 人 邱黃月光備位被 告 廖文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備位被 告 廖冰光 住000 Crescent Ave. #000 Sunnyvale, CA 00000, U.S.A(現應

廖中光

CA 91792, U.S.A(應現受送達處所不明)廖仁光

廖元光

廖心光

居00 Del Prado Dr Campbell,CA 00000, U.S.A廖化光被 上訴人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伍鴻麟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複 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受 告知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鍾佳惠

林庭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