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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楊炳國即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17萬0,632元,及其中806萬4,373元自108年2月24日起,其中110萬6,259元自107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17萬0,63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7,823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3萬7,823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