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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65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上訴人 吳嘉鵬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