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05號上 訴 人 陳素秋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信強
林淑華謝家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邱柏綸律師複 代理 人 江宇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