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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35號上 訴 人 劉柏廷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被 上訴 人 葉陳月嬌

陳敏玲陳俊榮陳傳宗陳敏慧陳秀玲張中耀張中堅張中岳

張淑惠劉麗香(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婉玉(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仁(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珠玲(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聰文(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劉聰正(即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黃駿勝黃佳楹張林春花李林素貞

林淳羚林瀅瀅(原名林亞諾)

林明祝林義瑋林麒隆林廣助

林廣華林家輝(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毅(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鈺蕙(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辰(即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廣盛李建輝(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詹李麗紅(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李玲兒(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李立偉(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余智翔(即李陳美玉之繼承人)

陳振輝陳振鴻許陳美秀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竣堯被上訴人 黃陳阿敏

陳麗華陳碧霞

陳錦連(即張罔市之繼承人)

陳春月(即張罔市之繼承人)

林雪香(即張罔市之子張明進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桂傑被 上訴 人 陳美連

廖銘富

陳銘貴陳銘輝李陳麗珠

陳再興

陳再旺余宗霈陳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麗香、劉婉玉、陳聰仁、劉珠玲、劉聰文、劉聰正為被上訴人陳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家輝、林家毅、林鈺蕙、林俊辰為被上訴人林廣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陳粉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死亡,劉麗香、劉婉玉、陳聰仁、劉珠玲、劉聰文、劉聰正(下稱劉麗香等6人)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521、523至535頁)在卷可憑;另被上訴人林廣合於111年2月1日死亡,林家輝、林家毅、林鈺蕙、林俊辰(下稱林家輝等4人)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537、539至547頁)可參,其等均未拋棄繼承(見本院卷一第507、549頁),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麗香等6人、林家輝等4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