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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被 上訴人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榕濠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陳奕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110年度重上字第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被上訴人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榕濠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變更為陳榕濠,此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2年6月29日新北店工字第1122371825號函可按;依前揭說明,訴訟程序於本院112年7月25日第二審判決書送達後當然停止。嗣上訴人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25日具狀上訴,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榕濠則於同年9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說明,應准許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