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7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780號上 訴 人 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錫銘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陳宣宏律師被 上訴 人 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李哲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16日簽訂「設備採購合約

書」(下稱原證1契約)及「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書」(下稱原證2契約),由伊向上訴人購買全自動塗佈機(下稱第1台塗佈機)。再於106年7月5日簽訂「設備採購合約書」(下稱原證3契約)及「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書」(下稱原證4契約),由伊向上訴人購買全自動塗佈機(下稱第2台塗佈機,與第1台塗佈機合稱系爭塗佈機)。系爭塗佈機總價(含原證1至4)新臺幣(下同)2,608萬元(未稅),伊已給付90%共計2,464萬5,540元(含稅)。伊為光學玻璃之製造商,塗佈機之用途為在伊生產之原料玻璃片上均勻塗佈藥液以強化其功能,如塗佈後有印痕或紋路,會導致光學玻璃的功能無法達成,伊的產品就無法通過伊的客戶要求,故原證1、3契約約定驗收條件為「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上訴人於106年12月5日、107年1月4日分別將第1、2台塗佈機安裝於伊廠區,伊於106年12月28日測試發現塗佈機塗佈後有背污、chuck印痕瑕疵即通知上訴人,該瑕疵於107年9月5日兩造開會討論時仍存在,嗣於108年7月3日兩造開會確認上訴人應於同年8月底前改善「chuck印痕、Murai(即水波紋、彩虹紋)、藥液背流、背污」之瑕疵。詎上訴人迄至同年8月31日仍無法排除上開瑕疵完成驗收,伊於同年9月5日以電子郵件(下稱電郵)通知上訴人取回塗佈機及退款,即為解約之意思。又因上訴人未於約定之108年8月底前修復瑕疵,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應賠償伊自108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共5日),按合約總金額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13萬0,400元。爰依民法第359條、第494條、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價金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共計2,477萬5,940元。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第1台塗佈機,兩造於106年5月16日簽

訂原證1、2契約;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第2台塗佈機,於同年7月5日簽訂原證3、4契約(附表編號1、3)。㈡上訴人於106年12月5日將第1台塗佈機交付被上訴人、安裝於

被上訴人廠區,並於107年1月4日將第2台塗佈機交付被上訴人、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附表編號5、7)。其後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本院卷五第143頁)。

㈢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原證1、2、3、4契約之第一、二期款(詳如編號2、4、9、12)共計2,464萬5,540元。

㈣兩造於108年7月3日在被上訴人公司開會,被上訴人員工向達

晉在白板上書寫如附表編號16之內容(下稱白板所列問題),經上訴人員工王又弘、鄭志強及被上訴人員工向達晉簽名。

本院的判斷:

㈠爭點一:系爭塗佈機是否有被上訴人主張之瑕疵(系爭塗佈機

塗佈之玻璃片會發生CHUCK印痕、Mura、藥液背流、背污、彩虹紋等瑕疵)?瑕疵程度是否逹得解除契約之重大程度?

1.種類之物買賣,最遲在所有權移轉時,給付標的物即為特定,又買賣契約成立時,當事人多已約定標的物應具備何種品質。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買受人雖取得依買賣契約所應得的權利,但物現有的品質應具有的品質有差距,構成物的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但書,瑕疵雖使價值或效用減少,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受人不得主張瑕疵之救濟。瑕疵是否重要,應視契約約定之預定效用,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判斷之。

2.原證1契約附件二全自動塗源設備規格書之13.2交機與驗收,1

3.2.2約定「製程驗收條件:Coating PR/IR玻璃尺寸76*76/75*40mm Thickness:200um 無效區:2mm各20pcs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原審卷第43頁),原證3契約附件二全自動塗源設備規格書之14.2交機與驗收,14.2.2約定「製程驗收條件:Coating PR/IR玻璃尺寸76*76/75*40mm Thickness:200um厚度,coating PR或UV或IR以光譜測試為基準,以定義膜厚為允收條件 無效區:2mm各20pcs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原審卷第95頁),故依原證1、3契約之約定,系爭塗佈機製程驗收條件為「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此為兩造約定系爭塗佈機應具備之品質。

3.上訴人將系爭塗佈機交付、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後,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被上訴人在操作後發現種種問題,會立即通知上訴人,在原審有提出相關電子郵件資料等情,為被上訴人所敘明(本院卷五第143頁)。依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可知上訴人於106年12月5日將第1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在被上訴人廠區後,被上訴人員工鄭宇森於同年月11日電郵記載:「錫宬auto line測試狀況如下:…現行auto line每分鐘約可生產一片玻璃、每片玻璃塗佈液用量約1ml、每4小時約產生20ml廢液…新chuck修改…」(本院卷一第441頁),被上訴人員工王琮璽於同年月12日電郵記載:「…Chuck新主軸更換後,spin coater設備測試工作項目1.塗佈均勻性測試-光譜機 2.晶背汙染問題測試-AOI 3.塗佈Mura問題測試-紅光檢測 4.傳送測試-確認破片率 5.UPH」(本院卷一第439頁),鄭宇森於同年月14日電郵記載:「今日上午進行IR塗佈測試:1.測試片數30pcs

2.因auto line的exhaust無法將chuck的吹氣帶走,調整塗佈參數後塗佈狀況仍然不佳 3.Demo機exhaust用吸塵器抽氣,吸力較強可帶走較多chuck的吹氣,因此塗佈板面況較佳。明日預計進度:1.IR塗佈測試,調整製程參數 2.軟體操作測試」(本院卷一第437頁),同年月15日電郵記載:「Spin coater今日進度:‧進行IR塗佈測試約40pcs‧改變塗佈製程參數,有改善版面塗佈狀況…‧使用CARY6000量測光譜未進規格,轉速需再做微調‧待使用300T量測光譜,確認均勻性」(本院卷一第435頁),同年月16日電郵記載:「2017/12/15 IR塗佈測試光譜結果如下:1.光譜量測16點IR T50%均勻性,GAP﹥2nm…2.光譜量測∠型20點IR T50%均勻性‧中心到邊緣IR T50%逐漸升高,代表越靠新邊緣IR膜厚越薄‧邊緣光譜極低,主要為邊緣堆積造成,故不列入考慮。」(本院卷一第433頁),同年月20日電郵記載:「Spin coater今日進度:PR+IR合併塗佈參數測試:☐異常狀況:1.alignment因塗佈液流入而卡住2.玻璃產生背汙☐異常原因:因噴吐位置超出玻璃邊緣,造成塗佈液流入alignment及回流至玻璃背面造成背汙☐改善方式:噴吐位置更改‧進行單動製程IR塗佈測約30PCS,無再發生此現象‧參數稍微修改待量測光譜,確認均勻性」(本院卷一第429頁),王琮璽於同年月28日電郵記載:「Spin coater今日進度:…‧PR+IR全線塗佈,觀察汙染測試:1.PR+IR塗佈45pcs全部背汙 2.Che

ck PR模組為主要來源,在玻璃四周有Chuck的痕跡測試PR轉速低於2000rpm(原參數5000rpm),汙染情況可以改善 此外,將原參數第一段增加1000rpm/5sec可改善此情形…Spin coater12/29預計進度:‧IR模組汙染問題確認‧UV塗佈測試‧0.2mm機台傳送測試(針對新主軸安裝後)」(原審卷第243、541頁)(詳見附表編號6),可知上訴人於106年12月5日交付並安裝第1台塗佈機於被上訴人廠區後,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1日起向上訴人反應該塗佈機塗佈有玻璃背汙、玻璃四周有chuck痕跡等問題,然將噴吐位置更改、降低PR轉速後即已改善,被上訴人工程師並以光譜機檢測塗佈均勻性,以AOI作晶背汙染問題測試,以紅光檢測塗佈Mura等問題。足見塗佈機安裝後須要調校,因為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其工程師可以檢測塗佈機之塗佈狀況,故被上訴人在操作使用塗佈機或檢測塗佈狀況發現問題時,即得反應予上訴人,尋求改善方式將問題解決。106年12月28日以後至107年3月4日之2個多月期間,兩造均無其他對話訊息存在,被上訴人並於107年1月4日將第2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在被上訴人廠區,可推知第1台塗佈機之上開問題已排除。

4.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陳力榮於107年3月5日電郵記載:「附檔為目前#1號機機況… chamber1.主軸Home點定位異常 2.主軸L

eft Pin(共4支)頂出時高度不一,玻璃歪斜 3.主軸Alignment容易沾黏塗佈液,塗佈液硬化造成升降異常 4.主軸高速旋轉時震動,Plasma、Chuck玻璃位移 6.Chuck固定螺絲滑牙 7.廢液槽溢出,連續生產2-3小時會滿,需要停機拆卸清潔 8.塗佈時廢液會由廢液槽固螺絲孔洞滲出,沾黏chamber升降桿,導致升降異常 9.塗佈程序啟動後若玻璃破裂,無法停止塗佈,藥液會直接滲入chuck表面10.Chuck歪斜藥液輸送 因清洗機台多次拆裝導致螺紋磨損,導致生產時藥液滲出或容易有空氣進入管線中」(本院卷一第453、455頁),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反應塗佈機有主軸容易沾黏塗佈液、連續生產2-3小時廢液槽會滿等問題,上訴人員工於同年月14日星期三電郵表示:「1.於3/15進廠拆chuck加工處理,3/17至現場安裝至一號機使用2.同時將一號機chuck拆下加工處理,於3/19進廠安裝至二號機使用(當日plasma進廠測試)3.軟體3/20進廠一直到月底將軟體問題徹底解決期間軟體正在編輯中,約下週二進廠測試(二號機先行測試)。」(本院卷一第445頁),此後至107年4月16日約1個月期間,兩造間均無其他對話訊息存在,被上訴人並於同年3月21日給付上訴人第1台塗佈機原證1、2契約之第二期安裝完成並經被上訴人認可款756萬元(附表編號12),可推知上訴人已排除上開機況問題。

5.陳力榮於107年4月17日下午2時16分電郵記載:「4/17上午10時40分錫宸#1、#2號機改善會議紀錄如下:…討論事項:錫宸#

1、#2號機現階段機況改善方案及時間‧Chuck issue:藥液背汙、chuck背汙、chuck底座藥液腐蝕、chuck teflon coating層落…討論事項整理如下 湖口廠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錫宬提供解決對策 Chuck 1.藥液背流汙染-調整目前chuck真空吸力由35kpa上調至178kpa2.背汙-a.在固有的清潔流程結束後新增其他清潔方式,並且優化PM手法b.測試PVDF材質chuck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4.Teflon coating層剝落-coating前chuck表面粗化處理,提供3顆投入生產測試並於清潔後觀察後續狀況…」(本院卷一第459、461頁),上訴人員工於同日回應於明日借機修改軟體更新、chuck負壓壓力調整測chuck、中心點校正教學後,陳力榮陸續於107年4月23、2

4、30日,及同年5月10日電郵雖均列機況問題,然機況問題越來越少,最後至同年5月18日,chuck部分僅記載「2.背汙-測試PVD材質chuck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本院卷一第483頁,詳見附表編號10),自107年5月18日起至同年9月4日約3個半月期間,兩造均無其他塗佈相關問題之對話訊息存在,被上訴人只於同年6月11、20日要求上訴人補齊驗收請款及交機請款所需之設備系統、電力系統接線圖、操作手冊、維修手冊、備品零件清點等文件(附表編號12),並於同年7月5日給付上訴人第2台塗佈機原證3、4契約之第二期安裝完成並經被上訴人認可款887萬0,400元(附表編號12),可推知上訴人已排除上開塗佈相關問題。

6.陳力榮於107年9月7日電郵記載:107年9月5日會議討論錫宸Sp

in coater Auto Line#1、#2機況, chuck項目之PR/IR塗佈、UV塗佈均有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易背污、圓形chuck易破真空、圓形chuck塗佈不均問題,且8月份生產破片率:PR/IR塗佈1.15%、UV塗佈3.72%,8月份生產背汙不良率:PR/IR塗佈4.39%、UV塗佈3.57%(附表編號13),兩造於同年月25日「Spin Coater 1&2號機驗收項目討論」會議所列chuck項目如上開同年月5日會議所載,「錫宬提供解決對策」欄記載「0000-00-00與客戶討論後,將方形chuck內縮,增加單位面積吸附力,且不回沾」(附表編號14)。107年9月26日起至108年4月18日超過6個半月期間,兩造均無其他塗佈相關問題之對話訊息存在,可推知上訴人已排除上開塗佈相關問題。

7.依兩造員工108年4月19日至同年7月2日往來電郵(附表編號15),可知兩造於同年4月18日開會討論上訴人將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玻璃規格製作chuck各一(預計製作工期15日),上訴人進場做背污測試,如無背污問題,再將機台所有chuck一同做更換,chuck更新後,約需3日調機,調機後先由上訴人試車(tes

t run)確認,再交由被上訴人試車(test run)1個月,如無異常即可驗收(原審卷第603、605頁),上訴人自同年月19日起調機,至同年5月5日系爭塗佈機調機完成,試車(dry run) 、持續性測試運行(continue run)均無異常(原審卷第631至645頁);上訴人員工王又弘於同年5月28日電郵記載:軟體處理完畢,硬體部分請被上訴人提供玻璃規格(尺寸/厚度),硬體安裝後需再麻煩提供測試片(原審卷第625、627頁),被上訴人員工鍾文智於同年6月3日電郵記載「玻璃規格尺寸:76mm×76mm &厚度0.21mm 請告知預定何時安裝完成開始測試日期」(原審卷第577頁),可知被上訴人變更玻璃厚度,因為1000um=1mm,鍾文智於108年6月3日提供玻璃規格之厚度為0.21mm=210um,與原證1、3契約約定之驗收厚度為200um、100um/200um均不同;王又弘同年6月12日電郵記載:「設計變更後之chuck預計於本週四早上收到,收到後可以馬上施工,也請幫忙準備玻璃、針頭與藥液,驗證chuck可行後,敝司將再製作1、2號機所需之chuck數量,此批chuck到貨、安裝、測試後即可驗收…」(原審卷第575頁),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陳力榮於108年7月1日電郵記載:「此次測試結果:手動放片、單chamber塗佈

錫宸測試塗佈 測試中片數量50pcs 異常項目 mura(紅光)中心-4pcs-不良率8% 塗佈不均-6pcs-12% 藥液背流邊層1-2mm-50pcs-100% 背污-0pcs-0% 彩虹紋四邊:2mm 四角:25×25mm-50pcs-100% 請提供後續測試項目以及測試時間」(原審卷第

569、615、617頁)。

8.兩造於108年7月3日在被上訴人公司召開會議,被上訴人採購主管向達晉在白板上書寫:「1.中心點附近有chuck 印痕(標準:不可有)2.中心有Murai (標準:不可有)3.破片率(標準:依驗收規範訂於合約書中)4.UPH (標準:依驗收規範訂於合約書中)5.藥液背流(標準:不可有,屬背污,無效區<2mm不計入)驗收目標Deadline:8/E ,2019 (含chuck×8,finger×8更新+整機驗證以上問題全部排除)完成chuck改造試樣×1,尚未驗收待驗證後,施作chuck×8,finger×8 以上雙方同意遵行 」(原審卷第125頁,附表編號16),向達晉請上訴人員工王又弘、鄭志強在白板上簽名。向晉達於同年月4日電郵記載:「謝謝昨日來訪討論機台驗收一事與目前進度,附件是會議紀錄,待解決問題如下‧中心點附近有chuck 印痕,不良樣品已讓錫宬帶回分析(驗收標準:不可有)‧中心點附近有Murai(驗收標準:不可有)‧破片率/UPH(驗收標準:依照雙方合約內容)‧藥液背流(背污)(驗收標準:不可有,< 2mm

無效區除外)雙方簽名同意驗收時程目標:End of Aug ,2019(更新chuck /finger*8 並解決以上全部問題)白金再次重申,此兩台機台白金非常重要的投資,不可能接受無限期的無法驗收,請注意此次再次寬限已是最後一次,務必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驗收,否則錫宬必須負責提供白金科技除驗收機台之外的解決方案」(原審卷第251、611頁,附表編號17),上訴人員工張睿紘自108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29日間數次至被上訴人廠區測試,並於同年7月17日電郵記載:「今日手動塗佈測試結果:強光燈、紅光板 少數明顯塗佈不均(無明顯chuck痕)、27W檯燈 少數玻璃於吸真空位置會出現色紋(無明顯chuck痕)」(原審卷第563頁),於同年8月29日電郵記載:「今日測試仍有彩虹紋」(原審卷553頁)(附表編號18)。向達晉同年9月5日電郵記載:「因貴司未能在承諾期限前完成驗收,雙方同意就其他商務方式解決,由於機台無法驗收使用,我司要求貴司將兩台機台由貴司取回,並返還之前我司已付的90%全機貨款給我司」(附表編號20),王又弘同年月10日電郵記載:「剩10%尾款,在去年討論時貴司工程有提供pending issue(待處理問題)表,且皆已處理並測試。惟chuck部分,貴司工程於今年5月時才表示有彩虹紋狀況,造成彩虹紋有許多因素,須一同討論釐清,且此項並無於當初pending issue表。

上週會議,貴司表達立場為不願再投入資源討論與解決彩紅紋issue,因此錫宬也只能止步於此工程調機階段」(附表編號21)。張睿綋同年8月29日電郵雖表示有彩虹紋,然其在原審證稱沒有看過彩虹紋等語(原審卷第359頁)。經查:彩虹紋、水波蚊、mura三者不同(詳如下述),原證1、3契約及其附件、原證2、4契約均未記載彩虹紋,陳力榮於108年7月1日電郵所載之異常項目,除列有mura之外,另列有彩虹紋(原審卷第569頁),但白板所列問題僅有mura,而無彩虹紋,倘若彩虹紋果真為重要瑕疵,白板所列問題當會列彩虹紋,則彩虹紋是否有達得解除契約之重大程度,似有疑問(詳如下述)。至被上訴人主張:塗佈機於108年8月31日後尚有107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未排除等語部分,經查,被上訴人塗佈課副理鍾文智在原審雖證稱:白板所列問題均未解決、張睿紘108年8月29日電郵表示測試仍有彩虹紋等語(原審卷第440、441頁),由於鍾文智並未參與測試,似看到張睿紘之電郵表示仍有彩虹紋,因此認為白板內容未解決。惟上訴人員工張睿紘證稱:我目視沒有看到水波紋,我沒有看過彩虹紋,是陳力榮要我發該電郵等語(原審卷第359至361頁);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陳力榮證稱:測試由我負責,我再口頭向主管鍾文智報告測試結果,測試當場沒有將結果作成書面,測試後不記得有做過書面報告,108年7月3日會議之後有無測試或有幾次測試,因為時間太久,不記得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47、249頁),惟就108年7月3日會議之前的測試狀況,陳力榮清楚回答:108年7月3日會議之前,每一次製作樣品時間約30分鐘,但調機依當天機台而定,大約4至5小時等語(本院卷四第249、250頁),距今較近之事不記得,但距今較久的事記得,陳力榮顯然避重就輕,迴避108年7月3日會議後測試相關問題。自108年7月3日至同年8月底將近2個月期間,兩造均無白板所列問題(彩虹紋並非白板所列問題)之對話訊息存在,被上訴人表示證據在原審都已經提出(本院卷四第111頁),可推知白板所列問題均已排除。

9.原證1、3契約附件約定系爭塗佈機之驗收條件為:塗佈完成之玻璃片「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被上訴人陳明:原證6並未改變系爭契約之約定(本院卷四第451頁)。系爭塗佈機之驗收條件仍為「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兩造並未約定驗收標準不可有彩虹紋,尚難認為兩造約定之驗收條件為無彩虹。被上訴人主張「Mura或Murai」、「水波蚊」、「彩虹紋」同一,為上訴人所否認。本院請兩造提供專業術語定義解釋資料,被上訴人提出網路搜尋資料:「Mura」的塗佈不均通常是指在面板製造過程,由於膜厚不均勻、噴嘴阻塞、滾輪壓力過大或沾有異物、或基板的吸力不均等因素,導致塗佈層的膜厚不均勻,進而產生顏色或亮度不一致的現象(本院卷四第357頁);「水波紋」塗佈不均可能是由於塗佈量過大、乾燥速度過快、粘合劑性質不當或設備問題所致,解決方法包括減少塗佈量、調整烘道乾燥速度、確保粘合劑濃度適當,以及檢查塗設備的平整度和運轉狀況(同卷第359頁);「彩虹紋」通常由塗佈過程中不均勻現象所引起,原因可能包含塗佈劑品質不佳、塗佈厚度不均、基材(如PET隔離膜)與塗層折射率不匹配、固化過程中溫度或設備不當等,解決彩虹紋需要從選用高品質塗佈劑、精確控制塗佈厚度、優化烘道設計、調整設備參數(如塗佈速度、溫度)以及確保基材本身品質穩定等方面著手(同卷第361頁);三者之名稱、原因及解決方法均不同,難認同一。彩虹紋形成之原因多端,包含塗佈劑品質不佳等,解決方法亦因而不同,尚難即認為是系爭塗佈機之瑕疵。被上訴人塗佈課副理鍾文智在原審提出經塗佈之玻璃片證稱:水波紋是中央一點,彩虹紋是在玻璃的周圍有彩色的紋路,chuck是有一個黑點及不規則的印痕,上開三種狀況是塗佈不均而造成,chuck吸附玻璃時不平等語(原審卷第436頁),依其證詞,三者均為塗佈不均所造成,但三者有所不同。上訴人員工鄭志強在原審證稱:我沒有看到彩虹紋,水波紋與彩虹紋是不同的紋路,水波紋沒有顏色,是深淺一層一層像海浪,有層次,彩虹紋是區塊有很多顏色在某個區塊,不會一層一層等語(原審卷第352頁),上訴人員工張睿紘在原審證稱:水波紋是藥滴在玻璃上像漣漪一樣散不開來,彩虹紋是像彩紅的顏色等語(原審卷第359頁),鄭志強、張睿紘均證稱水波紋與彩虹紋不同。雖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陳力榮於114年6月23日在本院證稱:水波紋、彩虹紋、mura是一樣的事情等語(本院卷四第259頁),然陳力榮於108年7月1日電郵記載:「此次測試結果:手動放片、單chamber塗佈 錫宸測試塗佈 測試中片數量50

pcs 異常項目 mura(紅光)中心-4pcs-不良率8% 塗佈不均-6pcs-12% 藥液背流邊層1-2mm-50pcs-100% 背污-0pcs-0% 彩虹紋四邊:2mm 四角:25×25mm-50pcs-100% 請提供後續測試項目以及測試時間」(原審卷第569、615、617頁),是將「mura(紅光)中心」與「彩虹紋 四邊 四角」分項列載,足見mura、彩虹紋確有不同,陳力榮在本院所為三者一樣之證詞,與其在訴訟繫屬前之電郵有明確區分mura、彩虹紋不同,應以事件發生時兩造之對話有明確區分者為可信。至上訴人員工鄭志強在原審作證時,針對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108年7月3日)會議記錄其上顯示中心有Murai(標準:不可有),請問該『標準』是何意思?」,答稱:「Murai就是彩虹紋。」、「這是一般商品品質。」(原審卷第354頁),「這是一般商品品質」,顯然係回答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關於向達晉在白板上所書寫「標準」是何意思之問題,僅為鄭志強對於向達晉所寫「標準」二字所為個人之解釋,無從因此認為鄭志強證稱彩虹紋是一般商品品質,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尚難認「不可有彩虹紋」為塗佈機應具備之一般商品品質,至mura與彩虹紋不同,已如上述。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有彩虹紋,為不符合一般商品品質云云,不足採信。

10.被上訴人主張:如塗佈後有彩虹紋,光學玻璃的功能無法達

成,伊的產品即無法通過客戶的要求,此瑕疵自屬重大,上訴人既然無法排除彩虹紋瑕疵,系爭塗佈機即無法使用等語。上訴人則否認屬重大瑕疵,並請被上訴舉證說明如何無法通過客戶要求。針對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本院於114年6月23日、同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詢問被上訴人有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均表示再具狀等語(本院卷四第258、453頁),被上訴人復於同年11月4日準備程序表示:「關於上次提到上訴人無法達到兩造契約標準,被上訴人就無法符合被上訴人客戶標準,此點當事人仍思考如何提出證據」(本院卷五第15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身為系爭塗佈機之買受人,並為塗佈玻璃片之出賣人,在原審已為此部分主張,然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顯不合理,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無從認為塗佈後有彩虹紋為重大瑕疵。

11.綜上,系爭塗佈機於兩造約定之108年8月底,並無同年7月3

日白板所列問題,僅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非白板所列問題)之事實不明,然縱使有彩虹紋,亦未逹得解除契約之重大程度。

㈡爭點二:上訴人是否有客觀上重大違約(違約程度重大)之情形

?系爭契約目的是否無法達成(被上訴人是否已失去維持契約效力之利益)?解除系爭契約是否公平?

1.契約一旦有效成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當事人欲單方解消契約關係,須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在判斷債權人一方解消契約是否有正當化事由,較重視債務不履行或契約違反之程度,若欲解消契約,違約需達一定程度之嚴重性。所謂契約目的是否達成,應以債權人是否已失去維持契約效力之利益為判斷之主要基準,以重大違約為念,債務人之故意過失為判斷違約重大之考量因素,以合理分配風險之觀點判斷歸責事由。瑕疵若非重大,契約目的並非無法達成,解除契約有失公平時,並不構成重大違約。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尚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民法第148條第2項)。

2.買受人於締約時倘若有揭露締約目的,則出賣人要考慮是否符合其目的;是否為履約目的不達,要依兩造之契約約定定之。被上訴人主張:伊的客戶向伊購買玻璃片,客戶的要求即為兩造契約的驗收標準,亦即塗佈後不得有彩虹紋或水波紋,玻璃片的具體應用,例如手機相機的鏡頭,伊購入系爭塗佈機是要將PR、IR及UV化學藥液(分散液)自動化塗佈在所生產光學玻璃片上,伊為光學玻璃之製造商,系爭塗佈機之用途為在生產之玻璃片上均勻塗佈藥液以強化其功能,不可產生任何印痕或紋路,如塗佈後有印痕或紋路,會導致光學玻璃的功能無法達成,只要一產生紋路,即無可能讓伊之客戶接受,彩紅紋無法排除,塗佈機別無其餘功能而毫無意義等語(見原審卷第218頁,本院卷四第448頁,本院卷五第62、63頁)。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塗佈機具備正常塗佈功能,無任何瑕疵,塗佈機為就加入之藥液經自動化製程於目標載體上塗佈藥液,因上訴人不知被上訴人的客戶為何,所欲生產何種產品,及藥液成份及玻璃片成份,相關之相容性或相斥性,故塗佈後是否出現被上訴人所述之情形,及該情形對於其客戶要求之影響等等無法確定,也無從得知其相關影響範圍等語(本院卷四第448頁)。經查,被上訴人塗佈課副理鐘文智原審雖證稱:系爭塗佈機之用途為將分散液塗在玻璃上,玻璃用於手機鏡頭上的攝相模組等語(原審卷第435、436頁),然兩造訂立之原證1、3契約前言僅約定:「茲為甲方(即被上訴人)需要,向乙方訂購下列設備…」(原審卷第11、61頁),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購系爭塗佈機,就簽訂契約之緣由,僅表示為被上訴人「需要」,並未揭露其締約之目的係供手機鏡頭攝相模組使用,倘被上訴人確有供應手機鏡頭攝相模組之目的,衡諸常情,理應將此特別記載於原證1、3契約中,卻完全未見被上訴人將此列為契約之內容,顯悖於常情。再者,被上訴人身為向其購買玻璃片客戶之出賣人,在現實上處於容易取得相關資料之狀態,然被上訴人迄今卻始終未提出此對其有利之證據(見上㈠10.),顯不合理。原證1、3契約第10條約定:「品質保證:乙方保證所交之設備為合格出廠之新品。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產品,皆可依其應有之功能正常運作,不會因產品內建或輸入任何西元或民國紀年之年份、月、日,而致產品本身或與該產品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設備產生功能運算之錯誤…」,與塗佈機之塗佈品質無關。原證1契約附件二13.2.2及原證3契約附件二14.2.2約定系爭塗佈機之製程驗收條件為「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原審卷第43、95頁),並無彩紅紋之記載。上訴人員工鄭志強證稱:「chuck是承接盤,會吸附玻璃,塗佈時會高速旋轉,旋轉時不能將印痕印上去。chuck上若有雜質,玻璃一吸就會有印痕產生。在使用chuck前都要清潔,一週保養一次。塗佈是將藥液塗在玻璃表面,就是上一層保護膜。我只知道要塗上藥液,但不知道客戶(指被上訴人)要做什麼。」。此外,兩造所訂立契約之全文內容,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系爭塗佈機係供手機鏡頭攝相模組使用、不能有任何印痕或紋路之意旨,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3.鍾文智於110年4月27日在原審作證時提出之玻璃片,經原審法官肉眼可見鍾文智所述之水波紋、彩虹紋及chuck印痕(原審卷第436頁),另被上訴人於113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下稱鑑定單位)至現場勘查(當時系爭塗佈機設備已拆解閒置中)時,「被上訴人出示二片玻璃片進行演示與說明,在通常環境下進行目檢視,玻璃片四隅可見彩虹紋,其餘水波紋、chuck印痕與藥液背流等異常特徵,被上訴人將另行提供資料說明」(鑑定單位113年5月3日函見本院卷二第367頁)。上訴人則否認該等玻璃片為系爭塗佈機所產出。關於該等玻璃片是由第1台或第2台塗機所產出?測試或產出之日期為何?有無測或產出之相關紀錄?等問題,被上訴人具狀表示:未特意就玻璃片自何台機器產出製作相關紀錄,故無法提出,目前被上訴人保留不良品玻璃僅剩1片完整、1片邊緣輕微破損,其餘均嚴重破損,無法確認產出之確實日期,也無法確認是哪一台塗佈機所產出,也未找到相關產出紀錄等語(本院卷四第90頁),因此無從確認原審及鑑定單位所看到之玻璃片是否為系爭塗佈機於108年8月底所產出,則原審法官雖在鍾文智所提出之玻璃片看到水波紋、彩虹紋及chuck印痕,鑑定單位雖在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玻璃片看到彩紅蚊,然難認此等玻璃為系爭塗佈機所產出,故無從因此認為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於108年8月底仍有白板所列事項。

4.上訴人在本院聲請鑑定: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是否有水波紋或彩虹紋?其造成之原因為何?是否受藥液配方不同、受塗佈玻璃材質或成分不同、塗佈玻璃上是否有其他塗層、塗佈玻璃上之塗層物成分不同或其他因素導致受藥液塗佈之玻璃片上出現彩虹紋?被上訴人聲請鑑定:系爭塗佈機塗佈完成之光學玻璃是否會產生水波紋、彩虹紋、chuck印痕及藥液背流之狀況,該狀況是否如契約所定目視無水波紋之標準?本院於112年7月14日函請鑑定單位鑑定上開事項後,鑑定單位於113年8月1日請兩造提供「玻璃片規格、藥液成分及特性表與機台測試報告」、「連續時間之製程數據或產出成品檢驗紀錄」等資料(附表編號33)。被上訴人113年9月11日具狀表示:無留存資料可以提供,藥液成分、特性等資料,因涉及伊之營業秘密,伊無法提供,僅能提供藥液成品供鑑定人操作等語(附表編號34)。鑑定單位114年9月25日(114)中北法家字第09046號函表示:「㈠…系爭塗佈機已拆解閒置中,而2台塗佈機在「2.3送/收料(Load/unload)模組構成」、「2.5塗源(Coat 2eaPR/1ea

IR)模組構成」、「2.6烤箱(Oven)模組含翻轉機構及Robot構成」、「2.10供料罐(CSS)模組構成」中均欠缺部分零組件(三色燈、壓差計、PR-噴嘴、IR-噴嘴、供料閥)、待復歸複數零組件(CDA過濾、CDA與管路、靜電消除器、機械手臂導軌、機械手臂)等情形。在欠缺前開複數零組件時,則先須取得交付當時複數零組件進行置入回復,或無法取得交付當時複數零組件進行置入回復,自無更新或重置形式作為回復原狀之成立要件。㈡基於系爭塗佈機必須完成全數模組之所有零組件組裝、連結動作及例行維護保養與調機作業,用以滿足回復原狀作業之成立要件。在系爭塗佈機欠缺一個以上零組件之現況,自無法達到系爭塗佈機上電啟動進行投產運作,因此,若欠缺前開任一零組件或有無法復歸之情形,均無法實施系爭塗佈機之投產測試。」(附表編號40),鑑定單位表示系爭塗佈機已拆解,必須先完成全數模組之所有零件組裝,欠缺任一零組件即無法實施投產測試,然系爭塗佈機欠缺複數零組件,無法回復原狀實施投產測試。

5.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此乃基於當事人在訴訟上基於誠信原則及武器平等原則,負有協力事案解明義務,其就他造得使用之證據方法,不予保存或予以滅失、隱匿,致他造不能或礙難使用,此種證明不能之利益,不得歸由可歸責之當事人享有,始足以維護當事人間公平。上訴人於知悉鑑定單位上開114年9月25日函文後,即於同年月26日具狀主張被上訴人於訴訟進行中,事前未經上訴人同意亦不告知法院,即將系爭塗佈機拆卸之行為,構成該條規定之妨礙使用證據之情形(本院卷四第413頁),其後上訴人114年12月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復表示相同意旨(本院卷五第112、113頁),關於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本院於同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時,詢問被上訴人之意見,被上訴人否認有上開情事(見本院卷五第142頁),於裁判前已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解除契約請求上訴人返還價金(原審卷第6頁),被上訴人主張本件爭點乃系爭塗佈機是否能產出如契約規範之產品,明知本件爭點,涉及塗佈機功能運作,上訴人於109年9月8日在原審審理中當庭表示:「被告會再據目前卷證及證人證詞之事實聲請鑑定」(原審卷第264頁),被上訴人仍於事前未告知原審法院及上訴人之情況下,於110年5月7日自行將系爭塗佈機拆卸裝箱(附表編號23),原審於同年9月30日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111年7月25日詢問兩造關於鑑定相關事宜(本院卷一第338頁)、112年7月14日函請鑑定單位鑑定(附表編號26),上訴人及法院均不知悉系爭塗佈機已遭拆卸裝箱,待鑑定單位於同年同年10月25日函請兩造提供系爭塗佈機相關交付文件及生產製程紀錄(附表編號27)後,被上訴人方於同年11月3日具狀陳報其已將塗佈機之組件拆卸並裝箱封存(附表編號28),既然系爭塗佈機已遭拆卸裝箱,則必須將之回復原狀方能進行鑑定,然因被上訴人未妥善收存所有零組件,造成鑑定單位在欠缺複數零組件之情形,無法回復原狀實施投產運作,而無法再進行鑑定(附表編號40)。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對於瑕疵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原審卷第212頁),系爭塗佈機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等瑕疵之事實不明,上訴人在原審審理中已表示將聲請鑑定,被上訴人明知上情,仍自行將系爭塗佈機拆卸,又未妥善收存所有零組件,造成無法回復原狀進行鑑定,依上說明,應認被上訴人因妨礙上訴人使用,故意將系爭塗佈機拆卸未妥善收存所有零組件而無法鑑定,致證據礙難使用,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規定之妨礙使用證據情形,應認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無彩虹紋等瑕疵之事實為真。

6.上訴人已分別於106年12月5日、107年1月4日將第1、2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於被上訴人反應系爭塗佈機有問題時,上訴人提供解決方案或到場調機測試,問題均有排除,詳如上㈠3、4、5、6、7、8所載,上訴人已付出相當財力、勞力與時間,並無重大違約情形。上訴人將系爭塗佈機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後,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操作使用機器的過程,偶爾會發生問題,被上訴人將所發生之問題向上訴人反應後,問題均有排除,詳如上述,則在問題排除後,被上訴人即得順利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受有履行契約之利益,達成系爭契約目的。系爭塗佈機於兩造約定之108年8月底,並無同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雖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非白板所列問題)之事實不明,然縱使有彩虹紋,該瑕疵並非重大。但被上訴人在訴訟進行中,自行將系爭塗佈機拆卸裝箱,又未妥善收存所有零組件,造成無法回復原狀進行鑑定,應認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並無彩虹紋等事實為真,均已如上述。被上訴人得使用系爭塗佈機,契約目的並非無法達成,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有失公平。

㈢爭點三:被上訴人是否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解除

契約(原證2、4契約)?

1.按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內容,以形成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所訂契約之定性,攸關法規之適用,乃法院之職責,須審酌契約之內容,並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不受當事人所述法律見解之拘束。兩造於106年5月16日、同年7月5日訂立原證2、4契約,名稱均為「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書」,均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設備…之安裝及維修等服務,經雙方議定各條款如下:第1條設備名稱:…第2條服務項目:依設備的設計規範、圖面規格及雙方人員檢討紀錄進行安裝。設備保固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其他雙方約定事項。」,可見關於原證2、4契約,被上訴人之義務主要為提供系爭塗佈機之安裝,其次為設備保固及維修保養,再其次為教育訓練、其他雙方約定事項等服務,應係承攬契約之性質,難謂有買賣之意,先予敘明。

2.依原證2、4契約體系,原證2、4契約第6條約定:「付款辦法:於合約簽訂及訂購單簽回甲方後10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30%之即期款作為預付訂金。『安裝完成』並經『甲方認可』後,乙方請款總價款60%,即期匯款。甲方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即期匯款。」,第8條約定:「逾期罰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逾期安裝時,乙方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計算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第9條約定:「驗收:…本設備『安裝完成』後,乙方應請甲方派員檢驗(成員及人數由甲方視情況而定),並現場實際操作說明,檢驗如發現有不良之處,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修正至『甲方認可』之標準。若無法於期限內修正完成,乙方除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本合約第6條付款辦法內甲方所付出之各項款項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退還甲方。唯此項檢驗並無解除乙方於本契約中所應負之責任。若已屆驗收期限(安裝試車完成日起2個月,且無設備問點未解決及完工圖面已提供之前提下),因甲方因素延遲且逾1個月仍無法完成驗收手續時,乙方得要求甲方先付清尾款。…」(附表編號1、3),第8條係針對逾期安裝之違約金;第9條第2項為針對安裝完成後,被上訴人認可前之未依限修正違約金及解除契約等,倘若安裝完成並經被上訴人認可,則依第6條第2項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第2期款;第9條第3項針對試車完成驗收付款之約定,與第6條第3項相呼應。故第8條適用於安裝完成前之情形;第9條第2項僅適用於安裝完成後,被上訴人認可前(即被上訴人給付第2期款)之前,安裝完成並經被上訴認可後,應儘速試車及驗收,此期間僅為一般維修保養,並無第9條第2項約定之適用。本件被上訴人已於107年3月21日給付第1台塗佈機原證1、2契約之第二期款756萬元(附表編號9),於同年7月5日給付第2台塗佈機原證3、4契約之第二期款887萬0400元(附表編號12),被上訴人檢驗不良問題已解決(詳見上㈠4、5),應認已經安裝完成經被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既已認可,即無第9條第2項之適用,被上訴人不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解除契約。

3.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或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為民法第247條之1所明定。又該法條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申言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發揮司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規整功能,而維憲法平等原則及對契約自由之保障。依民法第493、494、495條規定,非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如有瑕疵時,定作人得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但瑕疵非重要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4條但書「瑕疵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之規定,源於誠信原則而設,並為兼顧定作人權益及維社會公益之立法本旨,該規範乃係限制定作人解除權行使之禁止規定,不得任由當事人以約定解除權拒斥適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7號裁定參照),故民法第494條但書為強行規定,不得特約排除。

本件縱認安裝完成經被上訴人認可後有原證2、4契第9條第2項約定之適用,然於瑕疵非重要時,被上訴人得以上訴人未於其指定期限內無償修正至其認可之標準為由,解除契約,解除後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付出之各項款項退還被上訴人,去除民法第494條但書瑕疵非重要僅得減少報酬之限制,明顯加重上訴人之義務及負擔,而解除契約後上訴人退還款項,形成免除被上訴人支付對價義務之結果,偏離民法關於承攬規定之權利義務,將不利之風險分配予上訴人,使被上訴人得免除其付款責任,兩造之權利義務已嚴重失衡,而上訴人主張原證2、4契約除費用金額外,其餘契約權益條款,皆係被上訴人單方擬定,上訴人無磋商修改權限,有106年4月28日被上訴人員工施懿珊電子郵件表示:「我司合約不接受修改」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69頁),原證2、4契第9條第2項約定,於瑕疵非重要時,對上訴人顯失公平,依上開規定,應認為無效,被上訴人仍不得依該條項約定主張解除契約。本件系爭塗佈機於兩造約定之108年8月底,並無同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雖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非白板所列問題)之事實不明,然縱使有彩虹紋,該瑕疵並非重大,又被上訴人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情形,應認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並無彩虹紋等事實為真,詳如上㈡6.所述,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被上訴人不得依第9條第2項約定解除契約。

㈣爭點四: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1

、3契約)?

1.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固得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契約,亦得受領其物而請求減少價金,惟依買賣之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標的物有瑕疵,有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救濟方法(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第364頁)。買受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買賣契約,必須物有瑕疵,其瑕疵達買受人得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契約之重大程度,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又出賣人有檢查通知義務(民法第356頁)及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民法第365條)。

2.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2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律期待買受人從速檢查並通知,使出賣人能儘速回應買受人,避免買賣關係陷入不安定的狀況。買賣之瑕疵通知,僅須將受領物有瑕疵之事實,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通知於出賣人為已足。買受人違反法律之期待,怠於為瑕疵通知時,視為買受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即視為物無瑕疵,使買受人喪失主張瑕疵救濟之機會。本件原證1、3契約之性質為買賣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已於106年12月5日、107年1月4日將第1、2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被上訴人工程師並得檢測系爭塗佈機塗佈均勻性等問題(詳如上㈠3.所述),又塗佈後之玻璃片是否有彩虹紋,被上訴人依肉眼目視即可迅速觀察得知,於發生當下必然會馬上察覺,則被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間始通知上訴人有彩虹紋問題(原審卷第187頁),應認被上訴人未依民法第356條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應視為其已受領無彩虹紋之系爭塗佈機,故被上訴人不得再主張瑕疵救濟,不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

3.至於原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於受領塗佈機後,自107年9月5日起均有通知上訴人相關瑕疵,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6日、108年4月18、19、22、23、26日派員修繕,可知被上訴人並未承認所受領之物無瑕疵部分(見原審判決第12頁第6至10行),惟查:陳力榮107年9月7日電郵記載:同年月5日會議討論錫宸Spin coater Auto Line#1、#2機況,chuck項目之PR/IR塗佈、UV塗佈均有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易背污、圓形chuck易破真空、圓形chuck塗佈不均問題,同時列載8月份生產破片率、生產背汙不良率等語(附表編號13),而兩造於同年月25日會議討論同年月5日會議討論之問題,上訴人提供解決對策為「將方形chuck內縮,增加單位面積吸附力,且不回沾」(附表編號14),此後至108年4月17日超過6個半月期間,兩造均無其他塗佈相關問題之對話訊息存在,可推知上訴人已排除上開塗佈相關問題,已如上㈠6.所述。兩造同年4月18日起乃討論驗收程序相關問題,至同年5月5日上訴人調機後試車(dry

run) 、持續性測試運行(continue run)均無異常,均無水波紋、彩紅紋問題或派員修繕(附表編號15㈠至㈩),而原審卷第195頁機況表中108年4月份部分,亦無水波紋、彩紅紋問題或派員修繕。又原審認為: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通知上訴人彩虹紋瑕疵後,兩造於同年7月3日開會達成上訴人應於同年8月31日前排除彩虹紋瑕疵之結論,可證明被上訴人並未承認所受領之物無瑕疵部分(見原審判決第12頁第11至14行),經查,同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附表編號16),並無彩虹紋,難謂兩造有於該日達成上訴人應同年8月31日前排除彩虹紋之結論,附此敘明。

㈤爭點五: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2

、4)?

1.依民法第493、494、495條規定,非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如有瑕疵時,定作人得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但瑕疵非重要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2.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本件上訴人已將系爭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並有工程師得檢測系爭塗佈機塗佈均勻性等問題,被上訴人發生問題向上訴人反應後,上訴人提供解決方法或至被上訴人廠區調機測試維護,問題均有排除,問題排除後,被上訴人即得順利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系爭塗佈機於兩造約定之108年8月底,並無同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雖108年8月底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非白板所列問題)之事實不明,然縱使有彩虹紋,該瑕疵並非重大,又被上訴人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情形,應認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並無彩虹紋等事實為真,詳如上㈡6.所述,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契約,於法不合。

㈥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原證1、2、3、4)?

1.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但內容不完全,不符合債務本旨,買受人或定作人除可依瑕疵擔保之規定為主張,倘假疵可歸責於出賣人或承攬人,買受人或定作人於受領後,仍得就瑕疵部分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

2.本件原證1、3契約之性質為買賣契約,原證2、4契約之性質為承攬契約。上訴人已將系爭台塗佈機交付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被上訴人可以自行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並有工程師得檢測系爭塗佈機塗佈均勻性等問題,被上訴人發生問題向上訴人反應後,上訴人提供解決方法或至被上訴人廠區調機測試維護,問題均有排除。問題排除後,被上訴人即得順利操作使用系爭塗佈機,受有履行契約之利益,達成契約目的。上訴人已付出相當財力、勞力與時間,被上訴人達成契約目的,上訴人並無重大違約情形。系爭塗佈機於兩造約定之108年8月底,並無同年7月3日白板所列問題,雖108年8月底塗佈後是否有彩虹紋(非白板所列問題)之事實不明,然縱使有彩虹紋,該瑕疵並非重大,又被上訴人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情形,應認上訴人主張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並無彩虹紋等事實為真,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均已如前述。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無瑕疵,上訴人之工作亦無瑕疵,被上訴人不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解除契約。

3.至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未能在承諾期限前完成驗收,由於機台無法驗收使用,要求上訴人將2台機台取回,並返還被上訴人已付90%貨款等語(附表編號20)。經查,原證1、2、3、4契約第6條第3款均約定「甲方(即被上訴人)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即上訴人)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乃「驗收合格上訴人始得請求尾款」之約定,上訴人之買賣價金或承攬報酬債權,於締約時即已成立,驗收合格只是尾款債權行使之條件或清償期,與是否得解除契約,係屬二事。故未完成驗收,不當然得解除契約。附此敘明。

㈦爭點七:承上,若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主張依原證2、4契約

第9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259條第2款或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已付價金2,464萬5,540元,有無理由?本件被上訴人既不得解除契約,則被上訴人主張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259條第2款或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已付價金2,464萬5,540元,為無理由。

㈧爭點八:被上訴人是否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原審判決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

1.依原證2、4契約體系觀之,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僅適用於安裝完成後,被上訴人認可(即被上訴人給付第2期款)之前,安裝完成並經被上訴認可後,僅為一般維修保養,並無第9條第2項約定之適用。本件被上訴人已於107年3月21日、同年月7月5日給付系爭塗佈機之第二期款,應認已經安裝完成經被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既已認可,即無第9條第2項之適用(詳如上㈢2.所述),被上訴人不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

2.本件縱認安裝完成經被上訴人認可後有原證2、4契第9條第2項約定之適用,然於瑕疵非重要時,被上訴人得以上訴人未於其指定期限內無償修正至其認可之標準為由,解除契約,解除後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付出之各項款項退還被上訴人,去除民法第494條但書瑕疵非重要僅得減少報酬之限制,明顯加重上訴人之義務及負擔,而解除契約後上訴人退還款項,形成免除被上訴人支付對價義務之結果,偏離民法關於承攬規定之權利義務,將不利之風險分配予上訴人,使被上訴人得免除其付款責任,兩造之權利義務已嚴重失衡,對上訴人顯失公平,應認為無效(詳如上㈢3.所述),被上訴人仍不得依原證2、4契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59條、第494條、第227條第1項

、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477萬5,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2,477萬5,940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被上訴人於本件辯論終後之114年12月12日以本院新增修爭點等

理由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卷五第169、170頁),惟該等爭點僅調整原爭點順序,被上訴人所提本院於辯論終結一日所傳真之問題(本院卷五第133、134頁),或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原審或本院業已詢問(例如原審法官詢問被上訴人:主張重大之瑕疵為何?彩虹紋的瑕疵是否嚴重到無法修復而解除契約?見原審卷第416頁、518頁,本院請被上訴人提出證據證明如上㈠

10.所述),或與判決理由無涉,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附件(本件爭點、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項目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聲明 上訴駁回。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陳述及證據 主張 法律依據 證據 答辯 證據 爭點一: 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是否有CHUCK印痕、Murai、藥液背流、背污、彩虹紋等瑕疵?瑕疵程度是否逹得解除契約之重大程度? 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有CHUCK印痕、Murai、藥液背流、背污、彩虹紋等瑕疵,不符合「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之驗收標準,亦不符合一般商品標準。塗佈機必須均勻塗佈化學藥液於玻璃片上,不可產生任何印痕或紋路,只要一產生印痕或紋路,無可能讓被上訴人之客戶接受,瑕疵重大得解除契約。 1.原證1、2、3、4契約原審卷第11至115頁 2.原證6白板所列問題原審卷第125頁 3.原證7電郵 原審卷第129頁 3.原證7、15、16、被證3電郵 原審卷第129、249、251、187頁 5.鄭志強證詞 原審卷第354頁 6.鍾文智證詞 原審卷第440頁 7.陳力榮、王又弘證詞 本院卷四第247至256頁 系爭塗佈機具備正常塗佈功能,無任何瑕疵。 1.被證2、3電郵 原審卷第173至195頁 2.張睿紘證詞 原審卷第359至361頁 3.上證1時序圖 本院卷一第85頁 4.上證7、7-1會報表 本院卷一第215至301頁 5.上證8-1、8-2電郵 本院卷一第305至311頁 6.鄭志強證詞 原審卷第349至356頁 爭點二: 上訴人是否有客觀上重大違約(違約程度重大)之情形?系爭契約目的是否無法達成(被上訴人是否已失去維持契約效力之利益)?解除契約是否公平? 系爭塗佈機係由上訴人製造及安裝,經上訴人數次修繕,仍無法於約定驗收截止日108年8月31日前排除瑕疵,可歸責於上訴人。系爭塗佈機塗佈之玻璃片有印痕或紋路,無可能讓被上訴人之客戶接受,塗佈機別無其餘功能而毫無意義,解除契約並無不公平情事。 同上 系爭塗佈機無瑕疵。上訴人未有違約情形。被上訴人可以進行自動化塗佈製程,契約目的已達成。彩虹紋疑似為被上訴人所使用藥劑或其他行為所導致,且被上訴人不願配合修復。縱認系爭塗佈機存有瑕疵,然該瑕疵並非塗佈機所致,且該瑕疵亦非重大,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同上 爭點三: 被上訴人是否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解除契約(原證2、4)? 被上訴人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解除契約(原證2、4)。 原證2、4安裝契約第9條第2項 同上 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與民法第493、494、495條綜合對照,過度保護被上訴人權利、不當加重上訴人義務,顯失公平。被上訴人於訂約時不接受修改契約權益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應屬無效。 被證1被上訴人106/4/28電郵 原審卷第169頁 爭點四: 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1、3)? 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1、3)。 民法第359條 同上 系爭塗佈機無瑕疵。被上訴人通知有彩虹紋,顯逾通常發現後通知該情形之期間,視為受領無彩虹紋之塗佈機。原證1至4契約未將彩虹紋列為驗收項目。縱認有彩虹紋或白板所列問題,惟均非塗佈機之瑕疵,亦非重大。 同爭點一 爭點五: 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2、4)? 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2、4)。 民法第494條 同上 系爭塗佈機無瑕疵。被上訴人108年5月、7月間通知有彩虹紋,上訴人協助其調整、修正時,被上訴人表明不再投入資源修繕,非可歸責上訴人。 同上 爭點六: 被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1、2、3、4)? 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原證1、2、3、4)。 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 同上 否認有彩虹紋。且108年7月後被上訴人未允許上訴人在場見聞塗佈情形並同步調整機台,而係被上訴人自行操作機台將玻璃片塗佈完成後,以無法確認是否由系爭塗佈機及何藥液所塗佈之玻璃片,向上訴人稱有何應改善之問題,要求上訴人再於無正式玻片及藥液情況下,再調整機台。 同上 爭點七:承上,若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主張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259條第2款或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已付價金2464萬5540元,有無理由? 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3日催告上訴人於同年8月31日前排除瑕疵,上訴人屆期未排除,致塗佈機無法使用,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5日寄電子郵件予上訴人要求取回塗佈機並返還已付貨款。原證1、3採購契約與原證2、4安裝契約無單獨存在之實益,得解除全部契約。 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 若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僅得請求返還原證2、4契約已付之款項,但被上訴人尚未給付原證2、4款項,故上訴人毋庸返還。 爭點八:被上訴人是否得依原證2、4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原審判決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 上訴人未於約定之108年8月31日前修正完成,經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5日解約,依原證2、4安裝契約第9條第2項,上訴人應給付自108年9月1日至5日按原證1至4契約總價2,608萬元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13萬0400元。 原證2、4安裝契約第9條第2項 違約金僅能依原證2、4契約款項計算,但上訴人尚未收取原證2、4款項,故違約金應酌減至0。附表:本件時序(包含文書及電郵之內容摘錄)編號 日期 事實 證據 1 106年5月16日 ㈠兩造簽訂原證1設備採購合約書,約定: 茲為甲方(按即被上訴人)需要,向乙方(按即上訴人)訂購下列設備,經雙方議定各條款如下: 第1條訂購設備名稱: 全自動塗佈機—單邊型式Spin Coater壹台(按即第1台塗佈機) 第2條規格:依乙方估價單之明細(如附件一)和提供的設計規範(如附件 二)、圖面(如附三)並經由甲方認可者為準,含雙方人員檢討記錄。 第3條價格:1080萬元整(不含5%加值型營業稅)。 第4條交貨地點:… 第5條交貨期限:… 第6條付款辦法: 於合約簽訂及訂購單簽回甲方後10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30%之即期款作為預付訂金。 安裝完成並經甲方認可後,乙方請款總價款60%,即期匯款。 甲方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即期匯款。… 第8條逾期罰款: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逾期交貨時,乙方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即設備採購合約及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之合計總額)1‰計算之金額,作為懲性違約金。… 第9條驗收: 依甲方所提之設備規範書及乙方所提附於本合約書內之估價單、規範(式樣)書、圖件、目(型)錄等,若前述書面文件規定不清楚者,則以雙方人員檢討之記錄為驗收依據。… 第10條品質保證: 乙方保證所交之設備為合格出廠之新品。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產品,皆可依其應有之功能正常運作,不會因產品內建或輸入任何西元或民國紀年之年份、月、日,而致產品本身或與該產品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設備產生功能運算之錯誤… 附件二全自動塗源設備規格書Model:SS-LO7676-A … 13.廠務系統安裝需求 … 13.2交機與驗收 … 13.2.2製程驗收條件:Coating PR/IR玻璃尺寸76*76/75*40mm Thickness:200um 無效區:2mm 各20pcs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 … 14.教育訓練暨保證與服務 … 3.本設備、零件保固期為自驗收日起算12個月或交機後15個月內。 4.在保固期間,若於設備之製造不良、過失等引起之故障,概需免費 提供修理、更換零件。… ㈡兩造簽訂原證2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書,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設備(採購合約編號為:0000-000000000)之安裝及維修等服務,經雙方議定各條款如下: 第1條設備名稱: 全自動塗佈機—單邊型式Spin Coater壹台(按即第1台塗佈機)。 第2條服務項目:依設備的設計規範、圖面規格及雙方人員檢討紀錄進行 安裝。 設備保固及維修保養。 教育訓練。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 第3條價格:120萬元整(不含5%加值型營業稅)。 第4條安裝地點:… 第5條安裝期限:… 第6條付款辦法: 於合約簽訂及訂購單簽回甲方後10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30%之即期款作為預付訂金。 安裝完成並經甲方認可後,乙方請款總價款60%,即期匯款。 甲方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即期匯款。 第8條逾期罰款: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逾期安裝時,乙方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計算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9條驗收: 依甲方所提之設備規範書及乙方所提附於本合約書內之估價單、規範(式樣)書、圖件、目(型)錄等,若前述書面文件規定不清楚者,則以雙方人員檢討之記錄為驗收依據。 本設備安裝完成後,乙方應請甲方派員檢驗(成員及人數由甲方視情況而定),並現場實際操作說明,檢驗如發現有不良之處,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修正至甲方認可之標準。若無法於期限內修正完成,乙方除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本合約第6條付款辦法內甲方所付出之各項款項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退還甲方。 若已屆驗收期限(安裝試車完成日起2個月,且無設備問點未解決及完工圖面已提供之前提下),因甲方因素延遲且逾1個月仍無法完成驗收手續時,乙方得要求甲方先付清尾款。… 第10條保固責任: 除本條第三、四、五項情形外,自驗收合格日起貳年內,乙方對所出售及承製之全部物品應負保固之責,在保固期限內除因甲方使用不當所致之損壞或更換消耗性零件外,乙方須負無償修護或更換之責。 若乙方無法在保固期間內履行保固責任時,甲方得代為修復,但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清償,不得拒絕。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產品,皆可依其應有之功能正常運作,不會因產品內建或輸入任何西元或民國紀年之年份、月、日,而致產品本身或與該產品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設備產生功能運算之錯誤… 原證1契約 原審卷第11至45頁 原證2契約 原審卷第47至59頁 2 106年6月1日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第1台塗佈機原證1、2契約之第一期款378萬元[計算式:(1080+120)×30%×1.05=3,780,000]。 原證1、2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經計算分別為340萬2000元、37萬8000元。 原證5匯款申請書 原審卷第117頁 3 106年7月5日 ㈠兩造簽訂原證3設備採購合約書,約定: 茲為甲方(按即被上訴人)需要,向乙方(按即上訴人)訂購下列設備,經雙方議定各條款如下: 第1條訂購設備名稱:全自動塗佈機-單邊型式Spin Coater壹台(#2)Model:SS-L07676-B(1ea Plasma+2eaPR+2eaIR)(按即第2台塗佈機)。 第2條規格:依乙方估價單之明細(如附件一)和提供的設計規範(如附件 二)、圖面(如附三)並經由甲方認可者為準,含雙方人員檢討記錄。 第3條價格:1267萬2千元整(不含5%加值型營業稅)。 第4條交貨地點:… 第5條交貨期限:… 第6條付款辦法: 於合約簽訂及訂購單簽回甲方後10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30%之即期款作為預付訂金。 安裝完成並經甲方認可後,乙方請款總價款60%,即期匯款。 甲方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即期匯款。… 第8條逾期罰款: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逾期交貨時,乙方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即設備採購合約及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之合計總額)1‰計算之金額,作為懲性違約金。… 第9條驗收: 依甲方所提之設備規範書及乙方所提附於本合約書內之估價單、規範(式樣)書、圖件、目(型)錄等,若前述書面文件規定不清楚者,則以雙方人員檢討之記錄為驗收依據。… 第10條品質保證: 乙方保證所交之設備為合格出廠之新品。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產品,皆可依其應有之功能正常運作,不會因產品內建或輸入任何西元或民國紀年之年份、月、日,而致產品本身或與該產品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設備產生功能運算之錯誤… 附件二全自動塗源設備規格書Model:SS-LO7676-B 4Chamber … 14.廠務系統安裝需求 … 14.2交機與驗收 … 14.2.2製程驗收條件:Coating PR/IR玻璃尺寸76*76/75*40mm Thickness:100um/200um 厚度,coating PR或UV或IR以光譜測試為基準,以定義膜厚為允收條件 無效區:2mm 各20pcs目視無水波紋及玻璃背面不回沾 … 15.教育訓練暨保證與服務 … 3.本設備、零件保固期為自驗收日起算24個月或交機後27個月內。 4.在保固期間,若於設備之製造不良、過失等引起之故障,概需免費提供修理、更換零件。… ㈡兩造簽訂原證4設備安裝保固勞務合約書,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設備(採購合約編號為:0000-000000000)之安裝及維修等服務,雙方議定各條款如下: 第1條設備名稱:全自動塗佈機—單邊型式Spin Coater壹台(#2)Model: SS-L07676-B(1ea Plasma+2eaPR+2eaIR)(按即第2台塗佈機)。 第2條服務項目:依設備的設計規範、圖面規格及雙方人員檢討紀錄進行 安裝。 設備保固及維修保養。 教育順訓練。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 第3條價格:140萬8千元整(不含5%加值型營業稅)。 第4條安裝地點:… 第5條安裝期限:… 第6條付款辦法: 於合約簽訂及訂購單簽回甲方後10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30%之即期款作為預付訂金。 安裝完成並經甲方認可後,乙方請款總價款60%,即期匯款。 甲方試車完成驗收合格後,乙方請款總價款10%之尾款,即期匯款。… 第8條逾期罰款: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逾期安裝時,乙方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計算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9條驗收: 依甲方所提之設備規範書及乙方所提附於本合約書內之估價單、規範(式樣)書、圖件、目(型)錄等,若前述書面文件規定不清楚者,則以雙方人員檢討之記錄為驗收依據。 本設備安裝完成後,乙方應請甲方派員檢驗(成員及人數由甲方視情況而定),並現場實際操作說明,檢驗如發現有不良之處,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修正至甲方認可之標準。若無法於期限內修正完成,乙方除願受每逾1日按合約總金額1‰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本合約第6條付款辦法內甲方所付出之各項款項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退還甲方。 若已屆驗收期限(安裝試車完成日起2個月,且無設備問點未解決及完工圖面已提供之前提下),因甲方因素延遲且逾1個月仍無法完成驗收手續時,乙方得要求甲方先付清尾款。… 第10條保固責任: 除本條第三、四、五項情形外,自驗收合格日起貳年內,乙方對所出售及承製之全部物品應負保固之責,在保固期限內除因甲方使用不當所致之損壞或更換消耗性零件外,乙方須負無償修護或更換之責。 若乙方無法在保固期間內履行保固責任時,甲方得代為修復,但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清償,不得拒絕。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產品,皆可依其應有之功能正常運作,不會因產品內建或輸入任何西元或民國紀年之年份、月、日,而致產品本身或與該產品設備運作有關之任何設備產生功能運算之錯誤… 原證3契約 原審卷第61至101頁 原證4契約 原審卷第103至115頁 4 106年9月7日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第2台塗佈機原證3、4契約之第一期款443萬5140元[計算式:(12,672,000+1,408,000)×30%×1.05=4,435,200,交易明細顯示付款443萬5140元、手續費60元]。 原證3、4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經計算分別為399萬1680元、44萬3520元。 原證5交易明細表 見原審卷第119頁 5 106年12月5日 上訴人將第1台塗佈機交付被上訴人,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 原證11電郵 原審卷第237、239頁 6 106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22日 ㈠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1(一)電郵記載: 錫宬auto line測試狀況如下: 1.排風管已安裝完成 2.自動傳輸… 3.機械手臂皮帶產塵… 4.Chamber塗佈可盛裝量。 a.狀況說明:現行auto line每分鐘約可生產一片玻璃 每片玻璃塗佈液用量約1ml 每4小時約產生230ml的廢液 b.請錫宬協助評估Chamber需要如何加工修改 c.並請回覆新Chamber何時可以加工完成 5.新chuck修改 a.錫宬回覆新chuck料件預計12/20(三)回到錫宬測試 b.錫宬建議demo機先拖回錫宬進行chuck修改 c.預計12/25(一)demo機可送回林口進行測試 6.機台操作教學:預計12/12(二)進行教學 ㈡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2(二) 5;43PM電郵記載: 錫宬auto line測試狀況如下: 1.自動傳輸:試跑8cassette無異常 2.機台操作教學 3.auto line軟體優化 a.人機介面修正 b.新增歷史警報 c.製程配方更新 d.明日測試計畫 a.機台操作測試 b.製程參數輸入:參照DEMO機測試參數先行輸入 ㈢王琮璽(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2 7:52PM電郵記載: …以下針對湖口廠Auto-line spin coater更換新主軸前、後測試項目列表如下… 12/13會進行0.1mm wafer*20 lots transfer test Chuck新主軸更換前,spin coater設備測試工作項目 … Chuck新主軸更換後,spin coater設備測試工作項目 1.塗佈均勻性測試-光譜機 2.晶背汙染問題測試-AOI 3.塗佈Mura問題測試-紅光檢測 4.傳送測試-確認破片率 5.UPH ㈣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4電郵記載: 今日上午進行IR塗佈測試: 1.測試片數30pcs 2.因auto line的exhaust無法將chuck的吹氣帶走,調整塗佈參數後塗佈狀況仍然不佳 3.Demo機exhaust用吸塵器抽氣,吸力較強可帶走較多chuck的吹氣,因此塗佈板面況較佳。 明日預計進度: 1.IR塗佈測試,調整製程參數 2.軟體操作測試 ㈤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5電郵記載: Spin coater今日進度: ‧進行IR塗佈測試約40pcs ‧改變塗佈製程參數,有改善版面塗佈狀況… ‧使用CARY6000量測光譜未進規格,轉速需再做微調 ‧待使用300T量測光譜,確認均勻性 ㈥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6電郵記載: 2017/12/15 IR塗佈測試光譜結果如下: 1.光譜量測16點IR T50%均勻性,GAP﹥2nm… 2.光譜量測∠型20點IR T50%均勻性 ‧中心到邊緣IR T50%逐漸升高,代表越靠新邊緣IR膜厚越薄 ‧邊緣光譜極低,主要為邊緣堆積造成,故不列入考慮。 ㈦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8電郵記載: Spin coater今日進度: ‧錫宬有將參數稍作修改 ‧進行IR塗佈測試約80pcs ‧改變塗佈製程參數微調 ☐STEP1轉速:700rpm ☐噴吐量:0.9ml→1.2ml ‧待量測光譜,確認均勻性光譜量測16點IR T50%均勻性 ㈧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19電郵記載: IR塗佈測試光譜結果如下: 1.光譜量測16點IR T50%均勻性,GAP﹥2nm… 2.光譜量測∠型20點IR T50%均勻性 ‧中心到邊緣IR T50%逐漸降低,代表越靠近邊緣IR膜厚越厚 ‧邊緣光譜極低,主要為邊緣堆積造成,故不列入考慮 ㈨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20電郵記載: Spin coater今日進度: PR+IR合併塗佈參數測試: ☐異常狀況: 1.alignment因塗佈液流入而卡住 2.玻璃產生背汙 ☐異常原因:因噴吐位置超出玻璃邊緣,造成塗佈液流入alignment及回流至玻璃背面造成背汙 ☐改善方式:噴吐位置更改 ‧進行單動製程IR塗佈測約30PCS,無再發生此現象 ‧參數稍微修改待量測光譜,確認均勻性 ㈩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7/12/22電郵記載: Spin coater今日進度: Demo機chuck主軸修改後塗佈測試… 王琮璽(被上訴人員工)2017/12/28電郵記載: Spin coater今日進度: ‧機況: 1.Robot定位點異常 處理方式:重新調整定位點 2.新主軸馬達定位機差補償調整 處理方式:修改軟體,測試完成 ‧PR+IR全線塗佈,觀察汙染測試: 1.PR+IR塗佈45pcs全部背汙 2.Check PR模組為主要來源,在玻璃四周有Chuck的痕跡 測試PR轉速低於2000rpm(原參數5000rpm),汙染情況可以改善 此外,將原參數第一段增加1000rpm/5sec可改善此情形,亦請錫宬分 析造成原因 ‧環境Particle check(動態) 測試結果:NG Next action:廠商將進行機台在清潔,及測試迴風設計是否可改善 Spin coater12/29預計進度: ‧IR模組汙染問題確認 ‧UV塗佈測試 ‧0.2mm機台傳送測試(針對新主軸安裝後) 被上證2電郵 本院卷一第427至439頁 原證13電郵 原審卷第243頁 原證13-1電郵 原審卷第541頁 7 107年1月4日 上訴人將第2台塗佈機交付被上訴人,並安裝於被上訴人廠區。 原證12出貨單 原審卷第241頁 8 107年3月5日至同年月14日 ㈠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3/5電郵記載: 附檔為目前#1號機機況… chamber 1.主軸Home點定位異常 2.主軸Left Pin(共4支)頂出時高度不一,玻璃歪斜 3.主軸Alignment容易沾黏塗佈液,塗佈液硬化造成升降異常 4.主軸高速旋轉時震動,Plasma、Chuck玻璃位移 6.Chuck固定螺絲滑牙 7.廢液槽溢出,連續生產2-3小時會滿,需要停機拆卸清潔 8.塗佈時廢液會由廢液槽固螺絲孔洞滲出,沾黏chamber升降桿,導致升降異常 9.塗佈程序啟動後若玻璃破裂,無法停止塗佈,藥液會直接滲入chuck表面 10.Chuck歪斜 藥液輸送 因清洗機台多次拆裝導致螺紋磨損,導致生產時藥液滲出或容易有空氣進入管線中 ㈡唐文彬(被上訴人員工)2018/3/7電郵記載: 顏總:針對一號機目前問題,皆會影響產出狀況,請貴司盡速協助解決。明天是否能撥空至白金針對每項部分,當面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安排進入無塵室實際說明狀況。 ㈢chung_chen(上訴人員工)2018/3/11電郵記載: 更新進度如下,請參閱//TKS chamber:1.主軸Home點定位異常:3/7修 2.主軸Left Pin(共4支)頂出時高度不一,玻璃歪斜:3/7修 3.主軸Alignment容易沾黏塗佈液,塗佈液硬化造成升降異常:每日P 4.主軸高速旋轉時震動,Plasma、Chuck玻璃位移:3/5-C 6.Chuck固定螺絲滑牙:固定螺 7.廢液槽溢出,連續生產2-3小時會滿,需要停機拆卸清潔:因廢液 8.塗佈時廢液會由廢液槽固螺絲孔洞滲出,沾黏chamber升降桿,導致升降異常:已加工 9.塗佈程序啟動後若玻璃破裂,無法停止塗佈,藥液會直接滲入chuck表面:軟體 藥液輸送:因清洗機台多次拆裝導致螺紋磨損,導致生產時藥液滲出或容易有空氣進入管線中:已將P 人機介面:操作面板滑動導軌輪有一個脫落:3/9進 Particle:機台plasma與chamber1中間particle值過高:明日進 ㈣唐文彬(被上訴人員工)2018/3/14電郵記載: 1.貴司軟體修正拖太久,一直未能解決,嚴重影響生產作業順暢度,明天開始請貴司軟體人員進駐我司,所有問題3/E前解決(no1,no2) 2.請顏總周務必安排一日至我司進行問題討論及進無塵室了解每周機況問題 ㈤chung_chen(上訴人員工)2018/3/14星期三電郵記載: 1.於3/15進廠拆chuck加工處理,3/17至現場安裝至一號機使用 2.同時將一號機chuck拆下加工處理,於3/19進廠安裝至二號機使用(當日plasma進廠測試) 3.軟體3/20進廠一直到月底將軟體問題徹底解決 期間軟體正在編輯中,約下週二進廠測試(二號機先行測試) 被上證3電郵 本院卷一第445至455頁 9 107年3月21日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第1台塗佈機原證1、2契約之第二期款756萬元[計算式:(1080+120)×60%×1.05=7,560,000]。 原證1、2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經計算分別為680萬4000元、75萬6000元。 [被上訴人主張107年3月21日付款756萬元(見原審卷第4頁),但原證5交易明細顯示被上訴人匯款887萬0300萬、手續費100元] 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 原證5交易明細表 見原審卷第121頁 10 107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18日 ㈠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4/17 2:16PM電郵記載: 4/17錫宸#1、#2號機改善會議紀錄如下: … 討論事項:錫宸#1、#2號機現階段機況改善方案及時間 ‧Chuck issue:藥液背汙、chuck背汙、chuck底座藥液腐蝕、chuck teflon coating層落 ‧廢液環:廢液引流、Exhaust堵塞 ‧Plasma update ‧Partical改善 ‧機構滑牙:chuck固定螺絲、三通閥、注射針頭定位螺絲 ‧Alignment藥液沾黏 ‧Senor定位異常:Robot、Arm、Loadport、chamber ‧軟體更新 ‧針頭校正治具 討論事項整理如下 湖口廠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錫宬提供解決對策 Chuck 1.藥液背流汙染-調整目前chuck真空吸力由35kpa上調至178kpa 2.背汙-a.在固有的清潔流程結束後新增其他清潔方式,並且優化PM手法 b.測試PVDF材質chuck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 4.Teflon coating層剝落-coating前chuck表面粗化處理,提供3顆投入生產測試並於清潔後觀察後續狀況… ㈡chung_chen(上訴人員工)2018/4/17 6:59PM電郵記載: Dear Joseph:如附件,先提供明日借機schedule共四小時,修改內容:1.軟體更新2.Chuck負壓壓力調整測試3.Chuck中心點校正教學 ㈢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4/23電郵記載: dear志強 附檔為#1、#2號機現況表,於4/20會議後更新,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並於週四(4/26)更新本週進度後寄出 湖口廠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解決對策 Chuck 1.藥液背流汙染-a.調整目前chuck真空吸力由35kpa上調至178kpa b.更改Chuck表面形式(由方形更改為圓形,目的為減少風 阻) 2.背汙-a.在固有的清潔流程結束後新增其他清潔方式,並且優化PM手法 b.測試PVDF材質chuck c.針對不鏽鋼Chuck進行錶面拋光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 4.Teflon coating層剝落-coating前chuck表面粗化處理,提供3顆投入生產測試並於清潔後觀察後續狀況… ㈣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4/24電郵記載: dear志強 附檔為#1、#2號機現況表,於4/24會議後更新,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 另外,Partical今日量測後依然未達合格範圍,我會持續量測,麻煩貴司 再供新的調整方案 ㈤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4/30電郵記載: dear志強 附檔為#1、#2號機現況表,於4/30會議後更新 湖口廠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錫宬提供解決對策 Chuck 1.藥液背流汙染-a.調整目前chuck真空吸力由35kpa上調至178kpa b.更改Chuck表面形式(由方形更改為圓形,目的為減少風 阻) 2.背汙-a.在固有的清潔流程結束後新增其他清潔方式,並且優化PM手法 b.測試PVDF材質chuck c.針對不鏽鋼Chuck進行錶面拋光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 4.Teflon coating層剝落-coating前chuck表面粗化處理,提供3顆投入生產測試並於清潔後觀察後續狀況… 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 ㈥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5/10電郵記載: dear志強 附檔為#1、#2號機現況表,於5/9會議後更新 機況問題-錫宬提供解決對策 Chuck 2.背汙-b.測試PVDF材質chuck(暫停測試) c.針對不鏽鋼Chuck進行錶面拋光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 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 ㈦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5/18電郵記載: dear志強 附檔為#1、#2號機現況表,於5/17會議後更新 請按照貴司所提供的修正日期改善機台現況 機況問題-錫宬提供解決對策 Chuck 2.背汙-b.測試PVDF材質chuck 3.底座藥液腐蝕-更改材料… 被上證4 本院卷一第457至485頁 11 107年6月11日及同年月20日 ㈠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8/6/11電郵記載: 主旨:錫宬#2驗收請款 Hi zoe 我們上級有提到驗收條件包含下圖的交貨品項,向湖口同仁詢問後得知我們公司只有拿到簡易的操作手冊一份,需請你們補齊下圖中的品項2、3、4、5、6才能驗收,再煩你們盡快補齊,以便可以盡快將機台驗收請款,謝謝(備註:需要補齊兩台的量) 13.2.3交貨專案內容: 1.設備系統本體及附件 2.電力系統接線圖、設備三視圖、管路圖等相關圖面各三份 3.操作手冊(中文)三份 4.維修手冊(中文)三份 5.輸入/輸出接點說明三份 6.消耗/非消耗品明細清冊三份 ㈡鄭宇森(被上訴人員工)2018/6/20電郵記載: Hi zoe 現在請交機款需要附上此表,附件的交貨備品零件清點表,需要麻煩你們簽名描後回傳給我 上證8-1電郵 本院卷一第305頁 被上證1電郵 本院卷一第425頁 12 107年7月5日 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第2台塗佈機原證3、4契約之第二期款887萬0400元[計算式:(12,672,000+1,408,000)×60%×1.05=8,870,400]。 原證3、4契約約定之第一期款經計算分別為798萬3360元、88萬7040元。 〈被上訴人主張其給付上訴人原證1、2、3、4契約之第一、二期款(編號2、4、10、13)共計2,464萬5,540元(計算式:3,780,000+4,435,140+7,560,000+8,870,400=24,645,540),見原審卷第4頁〉 原證5轉帳交易資料 見原審卷第123頁 13 107年9月5日 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8/9/7電郵記載: Dear paul, 會議紀錄如下: 1.地點:湖口廠會議室 2.時間:2018/09/5上午10:00 開會人員:白金-唐協理、賴協理、黃嘉宏、鍾文智、陳力榮 錫宸-王又弘 討論事項:錫宸Spin coater Auto Line#1、#2機況,細節如下表 湖口廠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 Chuck 1.PR/IR塗佈:a.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 b.易背污 c.圓形chuck易破真空 d.圓形chuck塗佈不均 1.UV塗佈:a.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 b.易背污 c.圓形chuck易破真空 d.圓形chuck塗佈不均 … 8月份生產破片率:PR/IR塗佈1.15% UV塗佈3.72% 8月份生產背汙不良率:PR/IR塗佈4.39% UV塗佈3.57% 被證2電郵 原審卷第177、179頁 原證14電郵 原審卷第245、247頁 原證14-1電郵 原審卷第547、549頁 14 107年9月25日 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錄 會議主題:Spin Coater 1&2號機驗收項目討論 日期:2018/9/25 地點:白金一樓會議室 與會人員:白金:鍾文智、陳力榮 錫宬:胡照君、王又弘 會議內容: 湖口廠錫宸Spin coater Auto Line機況表 機況問題 Chuck 1.PR/IR塗佈:a.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 b.易背污 c.圓形chuck易破真空 d.圓形chuck塗佈不均 1.UV塗佈:a.方形chuck塗佈後產生chuck印 b.易背污 c.圓形chuck易破真空 d.圓形chuck塗佈不均 「PR/IR塗佈」欄後方「錫宬提供解決對策」欄記載「0000-00-00與客戶討論後,將方形chuck內縮,增加單位面積吸附力,且不回沾」 被證2會議紀錄 原審卷第183頁 原證14-1會議紀錄 原審卷第549、551頁 15 108年4月19日至同年7月2日 ㈠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4/19 9:32AM電郵記載: 以下為昨日會議紀錄,請查收 1.今日敝司將有軟體人員與我入場,檢視機台現況並dry run測試,並在下周排除軟體狀況 2.軟體狀況排除後,根據貴司提供玻璃規格製作PR chuck &IR Chuck各一(預計製作工期15日),敝司進場做背污測試,如無背污問題,再將機台所有chuck一同做更換。 3.Chuck更新後,錫宬約需3天進行調機,調機後錫宬Test run三個lot,確認無問題後將機台release給貴司 4.Release給貴司後Test run一個月,如無異常即可驗收(Test run一個月期間,錫宬一名工程師日班駐場,夜班on call support,夜班issue將再調閱機台監視器review) 5.文智副理提供玻璃規格與chamber製程時間供WPH review 6.昨日會議上提及貴司會付款30%訂金與60%完工款,為錫宬恐貴司人員而所提,涉及個人與公司譽,因此特此澄清並無此事。 ㈡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4/19 12:17PM電郵記載: 請說明討論後之結論, 驗收規格與方式 驗收完成期限 ㈢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4/21電郵記載: 1.0000-00-00調機完成事項 Robot finger調整 2.L1R, Plasma, CH1,CH2 & L2 robot teaching 3.調機後dry run 60pc無異常 附件為更新,請查收 ㈣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4/22電郵記載: 請告知本周的計畫,以及Chuck的進度 ㈤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4/23電郵記載: 1.0000-00-00調機完成事項 PR Cassette夾取調整 2.L3L/L3R/L4L/L4R Robot finger調整-今日硬體部分確認時發現取片時finger與cassette slot干涉,研判為之前產線工程師PM時撞到所致,今日調整後已可正常使用 3.調機後全線continue run 30pcs +UV區域dry run 60pc無異常 4.今日已將1號機硬體調整完畢,明日工作重點:大批量dry run測試有無異常 5.測試無異常後將著手2號機硬體調整 ㈥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4/24電郵記載: 1.0000-00-00調機完成事項 PR Cassette夾取調整 2.1號機L1L/R→Plasma→CH1→CH2→L2L/R:39pc continue run無異常 2號機L3L/R→CH3→CH4→L4L/R:39pc continue run無異常 1號機全線:Continue run: 78pc continue run 當日累積片數:117pc ㈦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4/29電郵記載: 請問最新有進度嗎?下一步是甚麼? ㈧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4/30 10:04AM電郵記載: 敝司已完成1,2號機調機,本周預計Spin Coate#2 Robot finger調整 L1L,L1R, Plasma, CH1,CH2,L2L,L2R,Oven,L3L,L3R,CH3,CH4,L4L & L4R robot teaching 日光燈更換 之後工作重點:1+2號機dry run測試 ㈨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4/30 5:26PM電郵記載: 何時貴司可以開始#1/#2機trial run?我司需要控管時程與人員進出 ㈩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5/05電郵記載: 敝司已完成1,2號機調機,本周預計著重於2號機dry run 2號機dry run後,軟體部分告一段落,可結案,並投入人力於硬體方面 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5/13電郵記載: 確認目前狀況? 更新以下之機況表(按:卷內無該機況表) 確認本周預計之進度 我司期望貴司能在六月底之前完成最終驗收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5/28電郵記載: 軟體部分已處理完畢,接下來為硬體需再做處理 硬體部分,會議有提到,需再麻煩貴司提供玻璃規格(尺寸/厚度),硬體安裝後需再麻煩提供測試片 鍾文智(被上訴人員工)2019/6/03電郵記載: 玻璃規格尺寸:76×76mm & 厚度0.21mm 請告知預定何時安裝完成開始測試日期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6/12 6:09AM電郵記載: 設計變更後之chuck預計於本週四早上收到,收到可以馬上施工,也請幫忙準備玻璃,針頭與藥液 驗證chuck可行後,敝司將再製作1.2號機所需之chuck數量,此批chuck到貨,安裝,測試後即可驗收 可否直接幫忙預約週四入廠施工?因上周入場時,貴司工程師告知需發mail預約人數 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6/12 8:14電郵記載: Paul(即王又弘),請問貴司入廠人員名單? Roy(即鍾文智),請幫忙準備相關材料與協助預約入廠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6/13電郵記載: 入廠人員有 尤亮景 王又弘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6/18電郵記載: 原定今日進場與貴司工程人員一起對測,因貴司業務忙碌而取消 我司將再安排明日早上10點入廠與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9/7/01 11:28AM電郵記載: 此次測試結果: 手動放片、單chamber塗佈 錫宸測試塗佈 測試中片數量50pcs 異常項目 mura(紅光)中心-4pcs-不良率8% 塗佈不均-6pcs-12% 藥液背流邊層1-2mm-50pcs-100% 背污-0pcs-0% 彩虹紋四邊:2mm 四角:25×25mm-50pcs-100% 請提供後續測試項目以及測試時間 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7/01 11:50AM電郵記載: Paul,顏總 請安排本周時間至我司湖口廠討論驗收時程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7/01 1:45PM電郵記載: 我司將先內部討論,並向Joseph(即陳力榮)了解試作結果,再回覆您會議 時間 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2019/7/02 10:18AM電郵記載: Paul,建議大家坐下來談清楚,我司無法不斷的等待,請確認來訪時間 王又弘(上訴人業務副理)2019/7/02 3:50PM電郵記載: Hi Vincent,明日上午10點,再麻煩確認能否成行 原證15-1電郵 原審卷第565至第605頁 原證16-1電郵 原審卷第613至第651頁 原證17電郵 原審卷第253頁 16 108年7月3日 兩造在被上訴人公司召開會議,向達晉(被上訴人採購主管)在白板上書寫: 1.中心點附近有chuck 印痕(標準:不可有) 2.中心有Murai (標準:不可有) 3.破片率(標準:依驗收規範訂於合約書中) 4.UPH (標準:依驗收規範訂於合約書中) 5.藥液背流(標準:不可有,屬背污,無效區<2mm不計入) 驗收目標Deadline:8/E ,2019 (含chuck×8,finger×8更新+整機驗證以上問題全部排除) 完成chuck改造試樣×1,尚未驗收 待驗證後,施作chuck×8,finger×8 以上雙方同意遵行 錫宬:王又弘 鄭志強(簽名) 白金:向達晉(簽名) 原證6白板照片 原審卷第125頁 17 108年7月4日 向達晉(被上訴人公司採購主管)電郵記載: 謝謝昨日來訪討論機台驗收一事與目前進度,附件是會議記錄, 待解決問題如下 ‧中心點附近有chuck 印痕,不良樣品已讓錫宬帶回分析(驗收標準:不可有) ‧中心點附近有Murai(驗收標準:不可有) ‧破片率/UPH(驗收標準:依照雙方合約內容) ‧藥液背流(背污)(驗收標準:不可有,< 2mm 無效區除外) 雙方簽名同意驗收時程目標:End of Aug ,2019(更新chuck /finger*8 並解決以上全部問題) 白金再次重申,此兩台機台白金非常重要的投資,不可能接受無限期的無法驗收,請注意此次再次寬限已是最後一次,務必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驗收,否則錫宬必須負責提供白金科技除驗收機台之外的解決方案 原證6電郵 原審卷第127頁 原證16電郵 原審卷第251頁 原證16-1電郵 原審卷第611頁 18 108年7月15日至8月29日 ㈠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7/15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7/17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也請安排提供藥液與玻璃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入廠人員張睿紘 ㈡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7/17電郵記載: Hi力榮, 今日手動塗佈測試結果: 強光燈、紅光板 少數明顯塗佈不均(無明顯chuck印) 27W檯燈 少數玻璃於吸真空位置會出現色紋(無明顯chuck印) 再麻煩力榮協助備藥液及玻璃,近日再安排時間進廠測試 ㈢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7/19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7/22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5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1.鄭志強 2.張睿紘 ㈣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7/31 8:19PM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8/2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2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張睿紘 ㈤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9/7/31 8:56PM電郵記載: Dear Ruei(即張睿紘), 進廠時間,因烘烤製程時間較長議早上進廠測試,下午可檢視測試片外觀。 ㈥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05 1:14PM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8/6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1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鄭志強 張睿紘 ㈦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9/8/05 1:33PM電郵記載: Dear Ruei(即張睿紘), 目前產線無玻璃可供測試,需與生管協調安排前段加工 等我回覆確切時間後再到廠測試 ㈧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13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8/14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3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鄭志強 張睿紘 ㈨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15電郵記載: Hi力榮, 請協助安排8/16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3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鄭志強 張睿紘 ㈩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27電郵記載: 測試仍有彩虹紋,目前chuck帶回修改中, 進場前會再發mail通知,謝謝 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28 10:45PM電郵記載: 請協助安排8/29入廠做手動放片塗佈測試 請安排提供以下設備及貴司工程一起檢視 1.玻璃20片及藥劑 2.燈具(27W檯燈、強光燈、紅光板) 入廠人員 鄭志強 張睿紘 陳力榮(被上訴人製程工程師)2019/8/28 11:09PM電郵記載: 藥劑調配時間較長,請提供到廠時間。 張睿紘(上訴人員工)2019/8/29電郵記載: 今日測試仍有彩虹紋,近日先於公司內部討論後, 下次進廠前會再發mail通知 原證15電郵 原審卷第249頁 原證17電郵 原審卷第255、257頁 原證15-1電郵 原審卷第553至565頁 19 108年9月2日 向達晉(被上訴人公司採購主管)電郵記載 顏總,請於本週四下午前來白金林口廠討論驗收不過,貴司如何處理 原證7電郵 原審卷第129頁 20 108年9月5日 向達晉(被上訴人員工)電郵記載: Hi Paul(王又弘),Ruei(張睿紘), 感謝兩位今日前來,因貴司未能在承諾期限前完成驗收,雙方同意就其他商務方式解決,由於機台無法驗收使用,我司要求貴司將兩台機台由貴司取回,並返還之前我司已付的90%全機貨款給我司 貴司同意下週二(9/10)前提出貴司的處理方式 原證7電郵 原審卷第129頁 21 108年9月10日 王又弘(上訴人員工)電郵記載: Hi Vincent(向達晉), 剩餘10%尾款,在去年討論時貴司工程有提供pending issue表,且皆已處理並測試 唯chuck部分,貴司工程於今年5月時才表示有彩虹紋狀況,造成彩虹紋有許多因素,須一同討論釐清,且此項並無列於當初pending issue表 上週會議,貴司表達立場為不願再投入資源討論與解決彩虹紋issue,因此錫宬也只能止步於此工程調機階段 被證3電郵 原審卷第187頁 22 109年3月20日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2,965萬2,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起訴狀 原審卷第3頁 23 110年5月7日 被上訴人將系爭塗佈機拆卸裝箱 被上訴人114年3月5日民事答辯狀 本院卷四第89頁 24 110年9月30日 原審於110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77萬5,940元,及自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 原審判決 原審卷第661至677頁 25 110年10月26日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本院卷一第25頁 26 112年7月14日 本院函請鑑定單位鑑定 本院卷二第239頁 27 112年10月25日 鑑定單位函兩造:請兩造提供系爭塗佈機相關交付文件及生產製程紀錄(試車與投產紀錄、運作測試、操作歷程與異常故障紀錄)。 本院卷二第285頁 28 112年11月3日 被上訴人具狀陳報:因系爭塗佈機龐大,被上訴人園區無法長期空出場地擺放機台,另考量塗佈機長期未使用亦會有灰塵沾染及自然耗損之問題,遂將塗佈機之組件拆卸並裝箱封存,…於塗佈機已裝箱封存之前提下,系爭塗佈機必先需重新組裝(或許也需再加以調校),才能重新開始運作並進而進行鑑定命題之項目內容…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㈩狀 本院卷二第265、267頁 29 113年2月2日 被上訴人具狀表示:鑑定單位來函要求資料並不存在,尚難提供。 被上訴人陳報狀 本院卷二第327頁 30 113年3月13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有關囑託之鑑定事項,經評估後,須先行前往系爭塗佈機所在地進行現場勘驗與現況檢視。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二第341頁 31 113年5月3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113年4月29日現場勘驗可見系爭塗佈機設備已拆解閒置中,被上訴人說明系爭塗佈機已經完成部分組件之拆解,而將系爭塗佈機設備作包裝入箱,現場共計4箱。…被上訴人出示二片玻璃片進行演示與說明,在通常環境下進行目檢視,玻璃片四隅可見彩虹紋,其餘水波紋、chuck印痕與藥液背流等異常特徵,被上訴人將另行提供資料說明。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二第365、367頁 32 113年5月7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本案鑑定事項涉及系爭塗佈機投產成果之產出成品實施目視檢視與研判,系爭塗佈機已拆解閒置中,目前無法實施投產測試與取得產出成品。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二第369頁 33 113年8月1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請協助發函予兩造提供下列相關鑑定資料: ㈠基本資料:系爭塗佈機設備各工作站之規格書、操作手冊、配備附件說明(列表說明標準附件、選配附件明細)、維護保養說明書、玻璃片規格、藥液成分及特性表與機台測試報告。 ㈡加工條件:實施製程作業書、加工程序、選用工具/配件、加工材料、精度要求、加工條件表與各項設定值。 ㈢標的交付紀錄:自安裝起至交付紀錄、交付前之測試報告、校正紀錄、製程之水準紀錄、實驗報告、前開連續時間之製程數據或產出成品檢驗紀錄。 ㈣調機校正之設備、儀器之校正報告與檢驗證明。 ㈤回復原狀資訊:列示每日工序明細表,包含回復組立、各站檢查與測試、調機校正與例行保養維護作業等所有工序項目、工作時間、使用設備、樣品/校正數量、耗材、作業人數及作業內容。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二第429、431頁。 34 113年9月11日 被上訴人具狀表示:無留存資料可以提供。藥液成分、特性等資料,因涉及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被上訴人無法提供,僅能提供藥液成品供鑑定人操作。 被上訴人陳報狀 本院卷二第439頁 35 113年10月18日 上訴人提出資料予鑑定單位。 上訴人函 本院卷三第3至449頁 36 113年11月6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上訴人所提供之資料,並非鑑定單位要求之資料,兩造並無提供相關鑑定資料。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三第455至457頁 37 114年3月6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須先行前往系爭塗佈機所在地進行現場勘驗與現況檢視,就已拆解之系爭2台塗佈機設備進行逐箱檢視之必要,以供確認品名、規格、數量是否相符、具有全數組成構件與可供連結之情形。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四第97頁 38 114年7月17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已於114年7月10日至現場勘查,勘查內容:上訴人派員就系爭2台塗佈機設備拆解四箱木箱、拆解包裝袋後,鑑定單位會同兩造檢視系爭塗佈機設備之外觀、組成結構及可供連結之現況進行拍照,包含全自動塗源設備操作手冊之2.3-2.13所載各模組是否存在於系爭塗佈機設備上,以及觀察是否有脫落、位移之待復歸情形,或是欠缺零組件之情形,並作成紀錄在案(詳附件)。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四第285至289頁 39 114年7月25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已於114年7月10日往現場勘查及拍照記錄完畢,2台系爭塗佈機為分離、拆解閒置中,且欠缺部分零組件(如三色燈、壓差計、PR-噴嘴2件與IR-噴嘴2件)與尚待復歸部分組成機構(如CDA過濾、CDA與管路、靜電消除器、機械手臂導軌與機械手臂),因而尚待二台系爭塗佈機進行組裝、連結、例行維護保養與調機等回復原狀作業,始有上電啟動進行空機運作,進而滿足回復原狀之投產測試要件。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四第299頁 40 114年9月25日 鑑定單位函本院略以: ㈠系爭塗佈機已拆拆解閒置中,而2台塗佈機在「2.3送/收料(Load/unload)模組構成」、「2.5塗源(Coat 2eaPR/1ea IR)模組構成」、「2.6烤箱(Oven)模組含翻轉機構及Robot構成」、「2.10供料罐(CSS)模組構成」中均欠缺部分零組件(三色燈、壓差計、PR-噴嘴、IR-噴嘴、供料閥)、待復歸複數零組件(CDA過濾、CDA與管路、靜電消除器、機械手臂導軌、機械手臂)等情形。在欠缺前開複數零組件時,則先須取得交付當時複數零組件進行置入回復,或無法取得交付當時複數零組件進行置入回復,自無更新或重置形式作為回復原狀之成立要件。 ㈡基於系爭塗佈機必須完成全數模組之所有零組件組裝、連結動作及例行維護保養與調機作業,用以滿足回復原狀作業之成立要件。在系爭塗佈機欠缺一個以上零組件之現況,自無法達到系爭塗佈機上電啟動進行投產運作,因此,若欠缺前開任一零組件或有無法復歸之情形,均無法實施系爭塗佈機之投產測試。 鑑定單位函 本院卷四第403至407頁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