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03號上 訴 人 李正輝
李隆吉李慶榮李靜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