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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上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815號上 訴 人 周淑玲被 上訴人 周賢文

周叔豊周東隆周清宗(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沈美惠周怡君(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昱誠(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昱銓(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鎂惠(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秋月(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周秋美(兼周郭阿真承受訴訟人)

蔡鵬飛蔡國能蔡月桃陳蔡月嬌李靜盈(即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雯(即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即蔡當興承受訴訟人)

蔡欣潔(即蔡當興承受訴訟人)追加 被告 周陳瑞珍

周淑惠

周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靜盈及李靜雯為被上訴人李永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李永興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靜盈、李靜雯(下稱李靜盈等2人),且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113年5月2日通知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95至99、115至116、199頁)。是本件自應由李靜盈等2人承受訴訟,惟李靜盈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李靜盈等2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