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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許振禮

林敏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蔡仲威律師再審被告 段樹丁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許景祥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景翔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