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廖憲宗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再審被告 王思銘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6萬6,002元(計算式:227.71×26200),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0,15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