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 原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再審 被告 徐豪雄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謝宗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