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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再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上 訴 人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480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1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