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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重家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鄭瑞雄被 上訴人 鄭百淳

鄭百容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燕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遺產明細欄關於「新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