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原 告 温仁助
李采霏余碧惠鍾美紅林襄琦賴莉純(原名廖賴嬌蓮) 住○○市○○路000巷00弄00號兼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范玉琴原 告 黃美兼訴訟代理人 易瑞僅被 告 林沛穎訴 訟代理 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 理人 戴紹恩律師被 告 吳印婕訴 訟代理 人 凃逸奇律師被 告 彭春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
509、510、511、513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本院於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原告范玉琴、温仁助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范玉琴、温仁助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原告李采霏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采霏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余碧惠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鍾美紅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襄琦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賴莉純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原告易瑞僅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原告黃美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原告温仁助、范玉琴、李采霏、余碧惠、鍾美紅、林襄琦、賴莉純其餘之訴駁回。
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萬分之九千九百一十六,餘由原告温仁助、范玉琴、李采霏、余碧惠、鍾美紅、林襄琦、賴莉純依附表十所示比例負擔。
十三、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如附表十一所示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如附表十一所示,得免為假執行。
十四、原告温仁助、范玉琴、李采霏、余碧惠、鍾美紅、林襄琦、賴莉純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彭春蘭為被告林沛穎就讀中學時期之老師,且曾任多所國民中學校長,其二人與被告吳印婕均明知林沛穎非具有通靈或改運解厄等特殊神力之人,未舉辦祈福或消災解厄法會、玉器過爐或加持等宗教活動,並無「寶時婕藝術珠寶公司」(下稱寶時婕公司)存在,未設立、參與或經營關於玉石、珠寶買賣或公司業務,林沛穎所銷售之玉器、木雕等商品均非高級玉器或高價值之物。然被告竟基於共同詐欺原告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由林沛穎、彭春蘭共同於附表二至九所示時間、以該等附表所示詐欺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購買或投資並實付價金如該等附表所示,再由吳印婕協助隱匿並處分贓款。原告復為鑑定所購買玉器、木雕等物品之實際價值而支出費用,因此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財產損害。原告余碧惠、鍾美紅、林襄琦、賴莉純(下稱余碧惠等4人)因被告以鬼神之說相脅,致心生恐懼,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則以下詞置辯:㈠林沛穎部分:
伊與余碧惠等4人為實體物件買賣,兩造既已就價金與標的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余碧惠等4人並未撤銷該等買賣契約,則伊依法受領價金,即有法律上之原因,並非不當得利。縱認伊因侵權行為而應賠償余碧惠等4人所受損害,應扣除已交付之玉石價額。另原告為鑑定玉器價值所支付之費用,未經伊同意,並非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且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余碧惠等4人僅空言身心煎熬,難認有何人格法益受侵害,無從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吳印婕部分:
伊並未參與林沛穎、彭春蘭詐欺原告之行為,范玉琴係基於對林沛穎之信賴感,而誤信林沛穎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7、38所示詐欺行為。伊將其住處借予林沛穎同住,兩人物品分開放置,伊並無收受或保管林沛穎的詐欺所得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彭春蘭部分:
伊之陳述與林沛穎、吳印婕相同。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林沛穎、彭春蘭對原告所為如附表二至九所示行為,經本院
刑事庭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認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分別定林沛穎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彭春蘭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㈡吳印婕幫助林沛穎、彭春蘭對温仁助、范玉琴所為如附表二
編號37、38所示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判決認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吳印婕又隱匿、藏放、收受、持有林沛穎犯罪所得,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判決認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尚未確定)。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㈠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部分: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林沛穎、彭春蘭趁原告本人或家人身心較為脆弱之時施以詐術,利用彭春蘭為退休校長之身分博取原告之信任,以話術取信於原告,再以協助原告為由,引介假冒通靈解厄人士之林沛穎認識原告,共同詐欺原告如附表二至九所示,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林沛穎、彭春蘭所不爭執。且林沛穎、彭春蘭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科處有期徒刑確定,有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可證(見本院卷第17至182頁)。則原告主張林沛穎、彭春蘭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林沛穎、彭春蘭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等語,應屬有據。
㈡被告吳印婕部分:⒈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數人共同對
於同一損害,有主觀之意思聯絡或客觀之行為關連共同始足當之。其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或利益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其為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者,則須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合先敘明。
⒉經查吳印婕之住處於偵查中經搜索扣押現金高達1億1,739萬8
,500元、玉石1,258件(1,569個)、金飾50件(58個),其中8,900萬元現金為林沛穎所有,其餘現金為吳印婕所有,玉石中有4盒翡翠玉墜係吳印婕所有,其餘均為林沛穎所有,金飾為林沛穎販售予吳印婕等情,業經林沛穎、吳印婕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自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下稱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9頁、卷五第199至210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0張影本可證(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2186號卷〔下稱偵查卷〕二第75至88頁)。吳印婕並於刑事案件偵審中自陳:伊曾從事珠寶、玉石生意等語(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三第20頁);伊與林沛穎是很好的朋友,因其身體不好,林沛穎會至伊住處照顧,伊知道林沛穎在販賣玉石,來源為中國大陸,伊曾與林沛穎共同出國收購玉石,林沛穎販賣珠寶、玉石所得有存放在伊住處(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一第174至176頁);伊與林沛穎去中國買的玉石,最貴的翡翠約4萬多元,最便宜的玉石幾千元(見偵查卷四第157、175至176頁);扣案現金部分是104年至108年林沛穎去賣玉石拿回來的錢,都沒有動,就是現金放家裡,因為她住我家,每次賣回來的錢就叫我放到櫃子,扣案之玉石大部分是林沛穎的,只有4個是我的,金飾也是林沛穎的(見偵查卷四第175頁、新竹地院刑事卷一第175至176頁)。從而吳印婕明知林沛穎所販售之玉石價值不高,在經驗法則上足以推知林沛穎不可能因販售該等玉石而擁有高達8,900萬元以上之不相當現金,且林沛穎將該等現金存放於吳印婕之住處,卻不存放於金融機構或從事其他投資理財之運用,則吳印婕自可推知該等現金為犯罪不法所得,卻仍自104年起至108年止收受並持有該等現金,足證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對於共同侵害原告利益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而為共同侵權行為。
⒊吳印婕雖否認為林沛穎保管現金,辯稱:扣案現金為伊與林
沛穎分別所有並各自擺放,伊並無共同侵權行為云云。經查吳印婕於偵查中自陳:林沛穎販售玉石後,會將現金帶到伊家並將現金交給伊,告訴伊該現金是販售玉石所得,有時由伊放在主臥室鞋盒,有時林沛穎會直接放在客廳桌上,伊就會把現金放在鞋盒內。大的藍色行李箱及2個小的黑色行李箱裡面鞋盒所裝的現金是林沛穎販售玉石的所得,林沛穎所販售之玉石,是由伊跟林沛穎到中國大陸收購之玉石,後林沛穎向伊表示,玉石由其負責販售,林沛穎向伊表示,玉石由其負責販售,林沛穎販售玉石後所得會交給伊,由伊放在鞋盒,再由林沛穎放到行李箱,所以由伊負責將林沛穎販售玉石之所得,及伊個人所有的現金放置於鞋盒,再由伊將鞋盒編號並註記金額於記事本等語(見偵查卷四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並有吳印婕記錄各鞋盒清點時間、存放金額之筆記本影本可稽(見偵查卷四第160、194至197頁)。從而吳印婕既與林沛穎共同前往中國大陸收購玉石後回台轉售,吳印婕並收受、清點、記錄林沛穎所交付之大量現金,甚至須以行李箱收藏該等現金,顯然與一般盜贓物收受人於盜贓實施完成後始知情者不同,亦非單純與林沛穎分別各自保管現金,則據此益證吳印婕自始知悉林沛穎、彭春蘭之詐欺行為,並分擔實行詐欺行為一部即收購玉石、清點詐欺所得,而為共同侵權行為。從而吳印婕否認與林沛穎、彭春蘭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亦否認隱匿、藏放、收受、持有詐欺取財不法所得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即屬無據。
⒋至於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雖謂:盜
贓之故買 (或收受、搬運、寄藏或為牙保) 已在被害人因竊盜、搶奪、強盜等侵權行為受有損害之後,盜贓之故買人(或收受、搬運、寄藏或為牙保之人) 對被害人係成立另一侵權行為等語,惟其所示情形為盜贓之故買人並未參與竊盜、搶奪、強盜等共同侵權行為,因此盜贓物之故買人與實施盜贓之人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核與本件事實不同,並不足以為有利於吳印婕之認定。是吳印婕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從而原告主張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共同為如附表二至九所示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至九之「實付金額」欄所示金錢,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即屬有據。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⒈温仁助、范玉琴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温仁助、范玉琴因遭被告詐欺買受物品而交付1,478萬2,600元,嗣經林沛穎返還149萬5,841元後,尚受有損害1,328萬6,75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2、3⑵⑶、4、5⑴、6、7、8、9、11⑴⑵、12、13、
17、21、31所示之物,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温仁助、范玉琴所有,經鑑定價值僅為2萬0,700元,有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109年3月4日函附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下稱系爭鑑定鑑價證書、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45至355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㈢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至於編號22佛手蓮花、編號24油畫、編號27八開木雕、三開木雕、編號28紅色皮椅、編號37紫檀南瓜聚寶盆,亦經林沛穎交付而為温仁助、范玉琴所有,雖未經鑑定,惟温仁助、范玉琴主張其價值依序為1,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1萬5,000元、3,000元,合計2萬7,000元。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觀察,温仁助、范玉琴之上開主張尚與常情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即為可採,亦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故温仁助、范玉琴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1,323萬9,059元(計算式:13,286,759-20,700-27,000=13,239,059)。温仁助、范玉琴已另案就上開損害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有新竹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至54、73頁)。從而温仁助、范玉琴於本件請求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1,323萬9,0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於吳印婕,見本院109年度重附民字〔下稱附民〕第89號卷第353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⑵鑑定費用部分:
①新竹地檢署於109年2月18日囑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
所鑑定温仁助、范玉琴所有玉石價值,並載明鑑定費用由告訴人即温仁助、范玉琴支付(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26頁),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分別於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4日出具收據,載明鑑定費用各為3萬0,600元、5,400元、合計3萬6,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21、123頁),即屬温仁助、范玉琴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被告辯稱並非必要費用云云,並不足採。從而温仁助、范玉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被告辯稱:温仁助、范玉琴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即屬無據。
②温仁助、范玉琴雖主張其另支出鑑定費用如中華民國珠
寶玉石鑑定所106年11月20日鑑定費收據所示1萬1,160元、全球寶石鑑定所研習中心106年9月2日估價單所示6,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17頁、附民第89號卷第41頁),惟該等收據、估價單並未載明所鑑定玉石為本件遭被告詐欺所購買之物,無從認為係温仁助、范玉琴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必要費用,是其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⒉李采霏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李采霏因遭被告詐欺買受物品而交付378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李采霏所有,經鑑定價值為2,800元(編號4所示玉鐲經鑑定結果為700元至900元,爰取其中間值為8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
329、337至339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㈣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附表三編號8所示三開木雕雖未經鑑定,惟李采霏主張其價值為1,000元,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觀察,李采霏之主張尚與常情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即為可採,亦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故李采霏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377萬6,200元(計算式:3,780,000-2,800-1,000=3,776,200)。李采霏已另案就上開損害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有10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至54、73頁)。從而李采霏於本件請求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377萬6,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於吳印婕,見附民第89號卷第353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⑵鑑定費用部分:
①新竹地檢署於109年2月18日囑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
所鑑定李采霏所有玉石價值,並載明鑑定費用由告訴人即李采霏支付(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26頁),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於109年2月20日出具收據,載明鑑定費用為5,400元(見本院卷二第119頁),即屬李采霏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從而李采霏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被告辯稱並非必要費用,且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即屬無據。
②李采霏雖主其張另支出鑑定費用2,300元云云,並未提出
單據以資證明,無從認為李采霏確實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而支出該等必要費用,是其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⒊余碧惠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余碧惠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四所示地藏王菩薩(含木座)而交付7萬3,6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該物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余碧惠所有,經鑑定價值僅為6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81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誤載為500元),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余碧惠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7萬3,000元(計算式:73,600-600=73,000)。
⑵鑑定費用部分:
新竹地檢署於109年2月18日囑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余碧惠所有玉石價值,並載明鑑定費用由告訴人即余碧惠支付(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26頁),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於109年2月21日出具收據,載明鑑定費用為1,800元(見附民第509號卷第215頁),即屬余碧惠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該部分損害。被告辯稱並非必要費用,且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並不足採。
⑶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經查余碧惠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惟被告並未不法侵害余碧惠之上開人格權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則余碧惠即無從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萬元。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⑷從而余碧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萬4,800元(計算式:
73,000+1,800=74,8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見附民第509號卷第221頁之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⒋鍾美紅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鍾美紅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而交付12萬3,2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該等物品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鍾美紅所有,其中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價值為5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427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鍾美紅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12萬2,700元(計算式:123,200-500=122,7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見附民第510號卷第221頁之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⑵鑑定費用部分:
鍾美紅雖主張其就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支出鑑定費用1,800元云云,惟並未提出單據以資證明,無從認為鍾美紅確實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而支出該等必要費用,是其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⑶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經查鍾美紅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惟被告並未不法侵害鍾美紅之上開人格權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則鍾美紅即無從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萬元。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⒌林襄琦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林襄琦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而交付58萬5,6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該等物品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林襄琦所有,經鑑定價值為1萬0,35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95至405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故林襄琦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57萬5,250元(計算式:585,600-10,350=575,250)。
⑵鑑定費用部分:
新竹地檢署囑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林襄琦所有玉石價值,林襄琦因此支出鑑定費用如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109年2月21日鑑定費收據所示3萬0,600元(見附民第511號卷第215頁),即屬林襄琦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被告辯稱並非必要費用,且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並不足採。
⑶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經查林襄琦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惟被告並未不法侵害林襄琦之上開人格權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則林襄琦即無從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⑷從而林襄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5,850元(計算式:
575,250+30,600=605,85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見附民第511號卷第221頁之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⒍賴莉純(原名廖賴嬌蓮)部分:
⑴玉石損害部分:
賴莉純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而交付40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該等物品業經林沛穎交付而為賴莉純所有,經鑑定價值為2,3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83至387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賴莉純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39萬7,700元(計算式:
400,000-2,300=397,700)。⑵鑑定費用部分:
新竹地檢署囑託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賴莉純所有玉石價值,賴莉純因此支出鑑定費用如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109年2月21日鑑定費收據所示1萬0,800元(見附民第513號卷第215頁),即屬賴莉純為回復原狀伸張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賠償。被告辯稱並非必要費用,且該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並不足採。
⑶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經查賴莉純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惟被告並未不法侵害賴莉純之上開人格權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則賴莉純即無從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是其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⑷從而賴莉純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萬8,500元(計算式:
397,700+10,800=408,5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最後日(吳印婕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送達,見附民第513號卷第221頁之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⒎易瑞僅部分:
易瑞僅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而交付135萬4,000元,有玉石照片影本為證(見附民第105號卷第25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其中編號1所示物品經林沛穎交付而為易瑞僅所有,經鑑定價值為2,9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73至377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㈨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易瑞僅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135萬1,100元(計算式:1,354,000-2,900=1,351,100)。易瑞僅已另案就上開損害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有新竹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7至91頁)。從而易瑞僅於本件請求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135萬1,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17日(於110年3月16日送達於吳印婕,見附民第105號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⒏黃美部分:
黃美因遭被告詐欺買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而交付40萬5,300元,有玉石照片影本為證(見附民第105號卷第27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其中編號1所示物品經林沛穎交付而為黃美所有,經鑑定價值為800元,有系爭鑑定鑑價證書影本可稽(見新竹地院刑事卷二第329、379頁、卷宗外放、如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附表一㈩所示),應自其所受損害中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黃美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40萬4,500元(計算式:405,300-800=404,500)。黃美已另案就上開損害向新竹地院竹北簡易庭起訴請求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並和解成立,林沛穎、彭春蘭願連帶給付黃美40萬5,300元本息確定,有110年度竹北簡字第72號和解筆錄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9至61頁)。從而黃美於本件請求吳印婕與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40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17日(於110年3月16日送達於吳印婕,見附民第105號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㈣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固有明文。經查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訂立玉石買賣契約或法會舉辦委任契約,並給付價金或委任報酬,惟原告並未以被詐欺為由而撤銷其意思表示,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買賣契約或委任契約既仍有效存在,被告因此受領價金或報酬,即屬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云云,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十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得合併上訴。
被告林沛穎、彭春蘭得合併上訴。
被告吳印婕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本院卷二第251至254頁)編號 原 告 訴之聲明 1 温仁助范玉琴 ㈠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1,323萬9,0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范玉琴、温仁助5萬3,16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 李采霏 ㈠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應連帶給付377萬6,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李采霏7,80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 余碧惠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余碧惠9萬4,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4 鍾美紅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鍾美紅14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5 林襄琦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林襄琦66萬9,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 賴莉純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賴莉純45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7 易瑞僅 ㈠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135萬1,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8 黃美 ㈠被告吳印婕應與被告林沛穎、彭春蘭連帶給付40萬5,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温仁助、范玉琴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投資標的 交易價金 鑑定結果 實付金額 1 104年8月19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范玉琴(下稱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出售之物件由喇嘛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貔貅1對 玉:10萬8,000元 過爐:3,600元 1,200元【A貨翡翠(天然綠色翡翠)】 11萬1,600元 2 104年8月20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出售之物件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雖有交付,然隨後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1)麒麟拱財玉石(原温弼豊配戴,事後遭林沛穎取回)(2)小八卦(原温弼紳配戴,事後遭林沛穎取回) (1) 麒麟拱財玉石 玉:2萬 5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萬9,000元 (2) 小八卦 玉:9,000元 3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 104年8月26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其中如意觀音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雖均有交付,然麒麟拱財隨後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 (1)麒麟拱財(遭取回) 玉:4萬5,000元 11萬1,900元 (2) 如意觀音+K頭+K鍊 玉:3萬8,000元。 K頭:2,000元。K鍊:1萬9,500元 過爐:3,600元 3,0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14K金項鍊】 (3)小八卦即輪轉羅盤 玉:3,800元 1,200元 【A貨翡翠(天然褐色翡翠)】 4 104年8月2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為A貨,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該物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彌勒佛 玉:2萬5,000元 過爐:3,600元 35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萬8,600元 5 104年9月15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均為A貨,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物件過爐,地藏王菩薩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雖均有交付,然彌勒佛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 (1) 地藏王菩薩木座玉石 玉:8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6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8萬1,200元 (2) 彌勒佛(已遭林沛穎取回) 玉:7萬8,000元。過爐:6,600元。 K頭:2,000元 6 104年9月18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為A貨,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貔貅1對 玉:8萬8,000元 過爐:3,600元 7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1,600元 7 104年9月25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為A貨,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雖有交付温仁助配戴,然隨後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 龍頭八卦 玉:8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5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4,600元 8 104年10月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均為A貨,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1) 手鐲 玉:13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8萬9,200元 (2) 彌勒佛 玉:13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 104年10月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 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貨)。 (1) 彌勒佛 玉:3萬5,000元。過爐:3,600元 35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7萬9,200元 (2) 如意觀音 玉:3萬元 過爐:3,6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 珍珠耳環2付 7,000元 300元【淡紫色淡水養殖珍珠】 300元【乳白色淡水養殖珍珠】 10 104年10月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雖有交付,然隨後遭林沛穎以維修為由取回未歸還。 蟾蜍黃水晶戒子 (已遭林沛穎取回) 戒子:1萬3,800元 過爐:600元 1萬4,400元 11 104年10月16、2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雖均有交付,然大千首玉石隨後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2)大千手玉石(曾交付給温仁助,事後遭林沛穎取回)(3)大千手玉石2個(林沛穎從未交付)(4)大千手玉石2個(林沛穎從未交付) (1) 大千手玉石 玉:9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K頭:3,500元 700-900元 【天然綠色B貨輝玉】 33萬1,900元 (2) 大千手玉石 玉:9萬8,000元。過爐:6,6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 大千手玉石2個 玉:9萬8,000元。過爐:6,600元 (4) 大千手玉石2個 玉:9萬8,000元。過爐:6,600元 12 104年10月28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雖均有交付,然(2)貔貅手鍊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 (1) 貔貅手鍊 玉:5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00元【A貨翡翠(天然綠色翡翠)】 4萬9,200元 (2) 貔貅手鍊 玉:5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00元【A貨翡翠(天然灰色翡翠)】 13 104年12月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均為A貨,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富貴雙魚 玉:17萬8,000元 過爐:1萬6,000元 4,500元 【A貨翡翠(天然綠色翡翠)】 19萬4,000元 14 104年12月7日~105年4月1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寶時婕公司在大陸地區經營玉石加工及出口,最近接獲翡翠訂單,每股本金300萬,3月後可獲60萬紅利,105年3月15日可以拿回本金及獲利360萬云云,假意承諾支付80%年息報酬予官春惠,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交付股款300萬元。 (1) 寶時婕公司1股股份 300萬元 300萬元 俟105年3月15日到期時,林沛穎為拖延支付360萬元,於105年3月23日以投資公司名義,承諾支付40%年息報酬予温仁助夫妻,但需另付5萬元過爐費用云云,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25日支付5萬元現金給林沛穎。 (2) 寶時婕公司1股股份及過爐費用 5萬元 5萬元 林沛穎於105年4月11日前某日,以投資公司為由,詐稱稱前次入股費用應為340萬元,故温仁助夫妻尚欠40萬元,且公司另有母親節入股活動,可用150萬元投資入3股,但需另付3萬6,000元過爐費用,共計193萬6,000元,之後即可取得本金及紅利云云,假意承諾支付約60%年息報酬,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而付款。 (3) 寶時婕公司3股股份及過爐費用 前股份:40萬元 新股份:150萬元 過爐:3萬6,000元 193萬6,000元 15 104年12月1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代為轉售、交付價金。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玉石及過爐費用-3塊墨玉 玉:58萬6,000元 過爐:1萬9,800元 60萬5,800元 16 104年12月2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後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於105年7月13日誆稱:編號16之玉器已轉售成功獲利,可交付103萬給温仁助夫妻,但其中77萬3,200元抵扣之前款項,再於同日交付25萬6800元現金給范玉琴。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玉石及過爐費用-3個小觀音玉器 玉:86萬4,000元 過爐:1萬9,800元 88萬3,800元 17 105年1月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黃玉石,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該物件僅係黃色石英,並非黃玉(惟有交付)。 龍鳳呈祥黃玉 玉:7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300元 【黃色石英】 8萬4,600元 18 105年1月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轉售或交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12生肖玉石 玉:45萬6,000元 (從未交付) 25萬6,000元 19 105年1月23日至2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轉售或歸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7個小如意觀音、3個小淨水觀音 玉:12萬3,000元 12萬3,000元 20 105年2月18日至25日間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温仁助夫妻翻拍確認,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雖有交付,然隨後遭林沛穎以淨化為由取回未歸還。 (1)麒麟拱財玉石(已遭林沛穎取回) 玉:4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萬9,200元 (2)龍鳳呈祥玉石(已遭林沛穎取回) 玉:4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21 105年3月3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2個大千手玉石、2個中千手玉石(經警扣得紅包袋及玉器) 玉:15萬8,000元*2。過爐:8,800元*2。玉:5萬8,000元*2。過爐:8,800元*2 8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6萬7,200元 22 105年3月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佛手蓮花(林沛穎交予胡靖康配戴) 玉石:4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00元 4萬元 23 105年4月1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物件會予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交付。 珍珠飾品一批(從未交付) 26萬5,000元 4萬5,000元 24 105年4月17日 林沛穎於105年4月17日前某日訛稱:可購買油畫消災解厄,此畫是其認識之畫家一邊念經文一邊完成的畫,市價20萬元,以優惠價7萬4,600元幫温仁助夫妻買到,可以掛在家中客廳改善磁場云云,並於105年4月17日由不知情之鄭承鈞將油畫載運至范玉琴住處,彭春蘭在場佯稱:此畫很超值云云,致温仁助夫妻誤信為真並付款。 油畫 7萬4,600元 5,000元 3萬4,600元 25 105年5月3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手鐲2個、黃翡發財豬3個、龍鳳呈祥聚寶盆1對及過爐費用 玉:145萬8,000元 過爐:3萬6,000元 149萬4,000元 26 105年6月1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中千手千眼觀音2個、麒麟拱財1個、玉兔抱鼠、祥龍吐珠1個及過爐費用 玉:23萬6,000元 過爐:1萬2,800元 2萬8,800元 27 105年6月7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於105年6月14日交付八開木雕、三開木雕,遲未交付龍瓶。 (1) 八開木雕 木雕:9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2萬元 (2)三開木雕 木雕:4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3)龍瓶木雕 木雕:2萬4,000元 28 105年6月25日 林沛穎、彭春蘭明知林沛穎所販售紅椅並非高價新品,竟訛稱可購買鴻運當頭椅子消災解厄,此皮椅市價10多萬元,為義大利愛馬仕工廠生產,可改善房間磁場,優惠價7萬8,000元云云,並於105年7月2日由不知情之鄭承鈞將該椅子載運至范玉琴住處,致温仁助夫妻誤信為真,並依指示付款。 紅色皮椅 7萬8,000元 1萬5,000元 2萬8,000元 29 105年7月20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後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將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玉器一批 111萬6,000元 111萬6,000元 30 105年8月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將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玉器一批 33萬8,000元 33萬8,000元 31 105年8月26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為A貨,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該物件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元寶(玉) 1萬2,800元 6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萬2,800元 32 105年8月30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將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交付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之珊瑚翡翠南洋珍珠胸針及過爐費 胸針:32萬4,000元 過爐:3萬6,000元 14萬4,000元 33-1 105年10月1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交付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6個小如意觀音、6個小淨水觀音 20萬6,400元 3萬6,400元 33-2 105年10月19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將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交付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3個小如意觀音、2個小淨水觀音 9萬0,400元 1萬5,000元 34 105年10月28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將物件過爐,亦未轉售或歸還款項。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3個巧雕翠玉種祥龍吐珠(帶八卦)及過爐費用 55萬3,800元 10萬3,800元 35 105年11月18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舉辦過爐法會並將右揭物件過爐後代為轉售,再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過爐法會,亦未將物件過爐,轉售或交付款項。 玉器一批+過爐法會 34萬0,800元 4萬0,800元 36 105年11月2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舉辦過爐法會並將右揭物件過爐後代為轉售,再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過爐法會,亦未將物件過爐,轉售或交付款項。 五行玉器一批+過爐法會 62萬4,800元 55萬元 37 106年1月3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紫檀南瓜聚寶盆 5萬4,600元 3,000元 3萬6,600元 38 106年2月10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舉辦過爐法會並將右揭物件過爐後代為轉售,再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致温仁助夫妻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過爐法會,亦未將物件過爐,轉售或交付款項。 玉器一批+消災法會 201萬6,000元 187萬6,800元附表三:李采霏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4年9月15日至22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A貨,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李采霏確認,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雖有交付,但遭林沛穎藉故取回,亦未歸還。 大勢至菩薩玉石(原李采霏配戴,事後遭林沛穎取回) 玉:3萬8,000元 過爐:3,600元 4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4萬1,600元 2 104年10月21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A貨,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李采霏確認,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地藏王王菩薩玉器 玉:8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6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4萬3,200元 3 104年10月28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A貨,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李采霏確認,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中千手千眼觀音 玉:4.5萬 過爐:6,600元 4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4 104年12月23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A貨,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李采霏確認,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手鐲 玉:9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700-900元 【天然紫色B貨輝玉】 10萬2,000元 5 105年4月27日至28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為A貨,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購買,並寫下談話內容後供李采霏確認,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如意觀音 玉器:3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6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4萬4,600元 6 105年5月4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價金,李采霏也可以投資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投資,經范玉琴轉告李采霏後,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轉售、交付價金。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 玉石:35萬8,000元 過爐:1萬2,800元 37萬0,800元 7 105年6月14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交付所得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代為轉售、交付價金。 大千手千眼觀音(從未交付) 玉石:12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1萬3,800元 彌勒佛(從未交付) 玉石:3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8 105年7月7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右揭出售物件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三開木雕 木雕:4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1,000元 9 105年10月19日 林沛穎向温仁助夫妻詐稱:會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代為轉售,並交付所得之價金,李采霏也可以投資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經不知情之范玉琴將上開過程轉告李采霏後,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物件過爐、亦未代為轉售、交付價金。 投資寶時婕公司採購之玉石 1萬2,800元 10 105年11月5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會舉辦過爐法會並將右揭物件過爐後代為轉售,再交付所得之價金云云,彭春蘭則在旁鼓吹投資,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過爐法會,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轉售或交付約定款項。 玉器一批+過爐法會 玉器:87萬8,000元 過爐:3萬6,000元 91萬4,000元 11 105年11月28日 林沛穎向李采霏詐稱:會舉辦過爐法會並將右揭物件過爐後代為保管,3年後將退回本金及1成紅利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致李采霏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過爐法會,亦未將物件過爐或交付約定款項。 玉器一批+過爐法會 玉器:288萬元 過爐:12萬8,000元 205萬0,000元附表四:余碧惠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4年7月9日 彭春蘭、林沛穎向余碧惠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余碧惠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地藏王菩薩含木座 不詳 5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7萬3,600元附表五:鍾美紅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金額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4年10月1日 林沛穎向鍾美紅詐稱:會將右揭出售物件過爐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致鍾美紅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大)千手千眼觀音 玉器: 8萬8,000元 過爐: 3,6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1,100元 2 104年10月8日 彭春蘭向鍾美紅詐稱:將右揭物件過爐並交付云云,致鍾美紅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物件過爐,雖交付部分物件,嗣後經彭春蘭取回。 (中)如意觀音(被收回) 玉器:3萬8,000元 過爐:3,600元 未鑑定 3萬1,600元(交易金額1萬元未付)附表六:林襄琦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4年6月13日 彭春蘭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右揭物件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彌勒佛 玉器:6萬8,0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6萬7,600元 紫觀音 玉器:3萬8,0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萬7,500元 2 104年6月17日 彭春蘭接續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右揭物件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大千手千眼觀音 玉器:5萬8,0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5萬7,500元 麒麟拱財 玉器:3萬8,0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萬7,600元 3 104年6月25日 彭春蘭、林沛穎接續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物件均為A貨,且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右揭物件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手鐲X2 玉器:5萬8,000元*2 1,000元*2【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1萬4,000元 4 104年6月30日 彭春蘭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其中小淨水觀音3只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小淨水觀音X3 玉器:6,600元*3 350元、350元、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萬8,700元 小八卦X2 玉器:3,800元*2 1,600元*2【A貨翡翠(天然綠色翡翠)】 3,800元 5 104年7月2日 彭春蘭接續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右揭物件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地藏王菩薩含木座 玉器:8萬8,000元過爐:3,600元 6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1,000元 佛手蓮花 玉器:2萬8,000元過爐:600元 35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萬8,250元 6 104年7月3日 彭春蘭、林沛穎接續向林襄琦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均為A貨,且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林襄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且右揭物件均僅係酸液填充處理之B貨(惟有交付)。 阿彌陀佛 玉器:5萬2,000元 5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5萬1,500元 大勢至菩薩 玉器:3萬8,0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3萬7,600元 如意觀音X3 玉器:1萬元*3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萬9,600元附表七:賴莉純(即廖賴嬌蓮)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4年10月29日 彭春蘭向廖賴嬌蓮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廖賴嬌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地藏王菩薩含木座 玉器:8萬8,000元。過爐:6,600元 6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4,600元 (中)千手千眼觀音 玉器:4萬5,000元。過爐:6,6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5萬1,600元 2 104年11月3日 彭春蘭向廖賴嬌蓮詐稱:右揭出售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廖賴嬌蓮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麒麟拱財 玉器:4萬8,000元。過爐:6,6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5萬4,600元 3 104年11月11日 彭春蘭接續向廖賴嬌蓮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廖賴嬌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玉貔貅1對 玉器:8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4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萬4,600元 4 105年2月23日 彭春蘭接續向廖賴嬌蓮詐稱:右揭出售之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致廖賴嬌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付款。然林沛穎、彭春蘭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惟有交付)。 阿彌陀佛 玉器:9萬8,000元 過爐:6,600元 500元 【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0萬4,600元附表八:易瑞僅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7年7月26日 林沛穎、彭春蘭明知林沛穎所販售之玉石未交付西藏高僧過爐之情,亦無使美國靈童協助之實,竟由彭春蘭以向易瑞僅稱右列玉器已由林沛穎交予高僧過爐處理,且可請美國靈童協助,致釋惟智誤信為高價之物並交付現給彭春蘭。 準提菩薩 2萬8,0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2萬8,000元 2 107年7月30日 林沛穎向易瑞僅詐稱:右揭物件經西藏高僧及美國靈童處理,須舉辦擋刀兵劫法會,將物品過爐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致易瑞僅陷於錯誤並付款。林沛穎未舉辦法會,亦未將物件過爐及交付。 五行玉器 47萬6,000元 2,500元【五行玉器均為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47萬6,000元 3 107年8月2日 林沛穎向易瑞僅詐稱:須花費85萬元舉辦法會,過完年後將全數歸還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致易瑞僅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未舉辦法會,亦未歸還款項。 消災法會 85萬元 未鑑定 85萬元附表九:黃美主張被告之詐欺行為編號 時間 施詐方式 物件 交易價金 鑑定價格 實付金額 1 107年7月26日 林沛穎、彭春蘭明知林沛穎所販售之商品並未交給高僧加持,竟由彭春蘭向黃美以右列玉器曾交予高僧處理等詐術,致黃美誤信為真,依指示付現給彭春蘭。 如意觀音 1萬8,0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1萬8,000元 淨水觀音 9,300元 400元【B貨翡翠(酸液填充處理翡翠)】 9,300元 2 107年7月30日 林沛穎向黃美詐稱:右揭物件會予以過爐處理並交付云云,彭春蘭在旁鼓吹購買,致黃美陷於錯誤並付款。然林沛穎並未將右揭物件過爐,亦未交付。 五行玉器(從未交付) 37萬8,000元 未鑑定 37萬8,000元附表十: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編 號 原 告 負擔比例 1 温仁助、范玉琴 萬分之八 2 李采霏 萬分之一 3 余碧惠 萬分之十 4 鍾美紅 萬分之十 5 林襄琦 萬分之三十一 6 賴莉純 萬分之二十四附表十一:兩造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編 號 兩造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 1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温仁助、范玉琴分別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元、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參萬陸仟元為原告温仁助、范玉琴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2 本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李采霏分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元、伍仟肆佰元為原告李采霏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3 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余碧惠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元為原告余碧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4 本判決第六項所命給付,於原告鍾美紅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元為原告鍾美紅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 本判決第七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林襄琦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林襄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 本判決第八項所命給付,於原告賴莉純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賴莉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 本判決第九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易瑞僅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壹佰元為原告易瑞僅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8 本判決第十項所命給付,於原告黃美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元為原告黃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