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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非抗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非抗字第102號再抗告人 張柏山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6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伊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因發現相對人公司財務運作不合理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務及財產情形,依109年9月17日民事陳報狀⑷、彭玉玲會計師於107年8月25日、107年9月14日查核報告、相對人105年7月5日洪顧問經手款項及相對人B帳全部交易相關之具體文件、原始憑證、紀錄予以檢查各該帳目之必要性、正當性、正確性等語。原裁定以「相對人於簽訂前開和解筆錄時與董事會作成不支付保留款已距近三年,期間所涉建案之工程進度尚難等視之,且新竹地院第一審判決係駁回富泰公司請求簽證費2,150,741元之部分係認定『…原告主張被告自行發包之總工程款即施作金額為68,277,510元,無可採信。原告按此金額計算3%簽證費,即屬謬誤。』,係認富泰公司就請求數額計算方式有誤,並非認雙方間並無工程款、簽證之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於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5號訴訟過程中與富泰公司簽立和解筆錄確認『富泰公司對亮品公司就悠活台北村新建工程』之工程款、簽證等債權總金額為2,000萬元』可能係出於案件發展程度、訴訟成本考量、當事人利益等理由,抗告人僅以第二審和解筆錄與相對人公司於一審部分勝訴及106年之董事決議相異,而認有檢查之必要云云,亦難採憑」為由駁回伊之聲請,屬於不確定、不具體之空泛理由,顯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持理由係就非訟事件為實質審查,超越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僅需審查伊聲請選派檢查人所檢具之事證、說明理由及檢查必要性等事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選派檢查人等語。

二、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甚明。

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司法院現尚有效及之大法官解釋,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失當之情形在內。

三、經查:

㈠、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此觀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自明。考其立法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兼衡避免少數股東濫用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限於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股東,於必要範圍內,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以保障股東之權益。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生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次按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本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係以上訴人有資金異常調動、盜賣公司資產及虛設抵押登記之情形,足見其係對聲請前之公司業務及財務有所疑慮,若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權利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參照)。準此,法院於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㈡、查抗告人係以相對人前與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泰公司)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5號履行契約事件中簽立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一情,作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之一及必要性說明,依上開㈠說明,原法院實質審查抗告人所指上情,以前開一、所示理由認定無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詳原裁定第8至9頁之⒋內容),抗告意旨係指摘原法院此部分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不得據為再抗告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選任檢查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