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國字第4號上 訴 人 李麗寶
林家輝林家民林家慶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前為基隆市○○區○○段0
0地號、00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上原另有林倫於38年10月1日所設定之不定期限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被上訴人辦理有關系爭土地之申請訂立土地租賃契約、續訂租約、及申請過戶、分戶換約等事項之法規依據為何?林紘一、邵林淑茹、許銘源、林淑卿等4人(下稱林紘一等4人)於104年12月1日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過戶及分戶換約時:
㈠被上訴人為准駁決定之各項審查項目及法規依據為何?㈡被上訴人就申請過戶及分戶換約准駁決定之審查項目,是否包
括系爭地上權登記應予塗銷?如包括,請說明法規之依據為何?又為何先前之訂之租約、續訂租約均未要求應先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㈢被上訴人於104年12月16日發函要求林紘一等4人之過戶及分戶
換約申請案,須於105年1月15日前補正辦理系爭地上權塗銷登記,逾期即註銷申請案,此項命補正之法規依據為何?又如林紘一等4人逾期未補正,被上訴人得註銷申請案之法規依據為何?㈣林紘一等4人之過戶及分戶換約申請案,經林紘一多次向被上訴
人申請准許展延後,於105年6月8日完成抛棄系爭地上權登記,被上訴人訂於105年9月22日現場會勘後,嗣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23日始通知林紘一等4人系爭租約之租賃權自106年12月15日消滅,其等104年12月1日申請過戶及分戶換約申請案併予註銷等情,被上訴人就處理申租(換約)案是否訂有作業時間管制表?該申請案之全程作業時間及法規依據為何?被上訴人何以自105年9月22日起至107年3月23日止之長達1年6個月之期間,就該申請案均未為准駁之決定?被上訴人認系爭地上權登記有應予塗銷之理由及法規依據為何
?如系爭地上權登記有應予塗銷之理由,被上訴人辦理此項地上權塗銷之程序及其法規依據為何?有關基隆市○○區○○○路000巷至000巷間計畫道路新闢工程部分,請說明下列各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㈠依交通部航港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所載之撥用原因為基隆市○○○
路000巷至000巷間計畫道路新闢工程,此新闢工程與基隆市政府於100年間辦理之「○○區○○○路000巷至000巷間計畫道路新闢工程」相同,兩者開闢之位置是否相同?㈡行政院106年12月14日核准交通部航港局申請撥用被上訴人管理
之11筆國有土地,該撥用計畫係自何時開始規畫,其規畫歷程為何?㈢被上訴人係何時知悉基隆市政府辦理「○○區○○○路000巷至000巷
間計畫道路新闢工程」?㈣被上訴人係何時知悉交通部航港局之撥用計畫?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