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聲 請 人 王品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關於「7萬7,676元」記載,應更正為「5萬8,071元」;附表關於編號5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 房室編號 應付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期間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5 王品茜 A1507 58,071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1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