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實菖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村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昌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黃姿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