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方桂玉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上 訴 人 張訓維即鼎旭室內設計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紀寧律師複 代理人 鄭安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