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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王游菊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韻鸚被上訴人 胡秀香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因關於系爭集合住宅室內停車場位置及門牌號碼仁愛街358號建物登記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