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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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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婷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於五日內提出已完成水電工程之總電源箱整理及電視、電話、網路出線口安裝面板施工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