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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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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婷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