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 訴 人 邱顯正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文生為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偉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楊偉甫變更為曾文生,有行政院民國111年3月8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466號函及經濟部111年3月8日經人字第11103656270號函可憑,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121-125頁),核無不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