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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董秀琴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簡憶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聲請更正判決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為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所明定。是判決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外,不許為判決之法院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依上說明,本院依法應受羈束,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聲請人以本院判決有諸多錯誤為由,聲請本院更正判決內容,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