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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利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溢繳本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求退還溢繳金額乙情。經查:聲請人在本審審理期間,曾於民國111年7月4日以相對人誹謗其名譽,對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精神慰撫金,於同年8月11日復撤回全部反訴,然於同年11月22日仍自行繳付裁判費1,000元,有民事反訴答辯狀、準備程序筆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3、176、314頁)。聲請人於撤回反訴後所繳交反訴裁判費,顯屬溢繳金額,其請求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