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521號上 訴 人 陶增珊被 上訴 人 李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將附表一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公開轉載於伊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個人頁面,竟遭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22日分享至其臉書個人頁面,並發表附表二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惟伊僅轉貼系爭訊息,並非支持武力統一臺灣。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所指「武統韓粉」、「散播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動搖軍公教的思想,這種危害,遠遠超過郭冠英那張愛吹牛的嘴巴」之內容,將伊抹黑為支持武統及散播系爭訊息造成危害之人,足以貶損伊之社會評價,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賠償伊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4年1月至108年5月期間多次於個人臉書發布其配戴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87式軍帽」行軍禮照片,且轉貼系爭訊息時,未有任何反對該內容之文字,依一般人使用臉書習慣,即屬認同及支持該轉載內容,伊據以認定上訴人為支持武統之人,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又上訴人散播系爭訊息之事實,會動搖很多對現狀不滿人士的想法,伊才會說這種危害,遠大於訴外人郭冠英吹牛其代表共產黨監督臺灣省選舉,此為伊之意見表達,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曾於106年8月17日將系爭訊息公開轉載於個人臉書頁面;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22日在個人臉書轉載上訴人於106年8月17日張貼之系爭訊息,並為系爭言論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頁),堪信為真正。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係不法侵害其名譽,應賠償60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被上訴人以前開情詞所否認,經查: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固明。惟名譽有無受損害,係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應從一般社會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苟其行為不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言論所指上訴人為「武統韓粉」,「散播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等言論,屬事實陳述。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為「韓粉」之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足以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並為上訴人所是認(見原審卷第59頁),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另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為「武統」、「散播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之言論,參諸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之個人臉書截圖(見原審卷第81至88、90至91頁);及上訴人106年8月17日於個人臉書公開轉載之系爭訊息,乃為中國大陸解放軍登台後,對臺灣人民所為之五大保證內容(見原審卷第13頁)以考,可見上訴人確有於不同時期頭戴解放軍軍帽、行軍禮,並將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之訊息昭告周知之事實,基此足令人懷疑上訴人與支持武力統一之政治立場具相當之關聯性,則被上訴人稱其依上開臉書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係支持「武統」及「散播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之人為真實,應可採信,則其所為之上開言論,要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系爭言論所指上訴人「動搖軍公教的思想,這種危害,遠遠超過郭冠英那張愛吹牛的嘴巴」之言論,屬意見表達。然上開言論係被上訴人得知上訴人106年8月17日於個人臉書公開轉載系爭訊息後所為,顯係針對該訊息中之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第三條所載「台灣退休軍公教警消還其公道,恢復原有退休俸制度」,會動搖軍公教思想之危害程度所為主觀之意見表達,且該部分與公共事務有關,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則被上訴人上開所為,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並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亦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基上,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係不法侵害其名譽,並不足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6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附表一:系爭訊息 一,武統之前六個月,公告周知,所有陸配,陸生,交流,觀光及統派人士,保證護返祖國以避戰禍! 二,保證不似當年日寇登台燒殺,擄掠。姦淫之情事!以最短時間,最快速度。還政台灣統派。 三,台灣退休軍公教警消還其公道,恢復原有退休俸制度。 四,所有獨派份子以叛國罪起訴,依照罪行輕重處理,重者死刑或勞改,輕者驅逐出境,基於日人還日原則,遣送日本! 五,所有統派蒙受之損失,全額加倍賠償。 附表二:系爭言論 郭冠英是我父親的朋友,我認識他十一年,我確信他說的「代表共產黨監督台灣省選舉」是瘋言瘋語,因為共產黨既沒必要「監督」選舉,更不會派這種管不住嘴巴的「代表」執行任務。相比郭冠英的信口開河,「武統韓粉」甲○○散播的「解放軍登台五大保證」更值得警惕,因為其中第三條武統後「台灣退休軍公教警消還其公道,恢復原有退休俸制度」確實能動搖軍公教的思想。這種危害,遠遠超過郭冠英那張愛吹牛的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