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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易字第 7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連勝文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顏宏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楊蕙如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0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連勝文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楊蕙如應再給付連勝文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連勝文其餘上訴駁回。

楊蕙如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楊蕙如負擔二分之一,餘由連勝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以下逕稱當事人姓名)連勝文主張:楊蕙如於民國110年6月26日在其臉書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內含:「看看那些一邊罵AZ一邊偷打的人,張顯耀楊志良連勝文丁守中,如果你聽信他們各種的造謠,以為打AZ不好就不去打,就中了他們的詭計。他們嘴巴說要進中共疫苗,結果自己不是偷偷打AZ?嘴巴說AZ沒人要打,結果都偷偷去打好心肝」等語(下稱系爭言論),然伊未曾至好心肝診所施打AZ疫苗,亦未曾表示要進口中國疫苗,系爭言論顯與事實不符。楊蕙如未經查證即公然為系爭言論,致不特定之多數人誤認伊造謠、策畫詭計,欲進口中國疫苗,並以不當方式至好心肝診所接種特權疫苗,貶損伊之社會評價,侵害伊之名譽權,使伊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判命楊蕙如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決楊蕙如應給付12萬元本息,而駁回連勝文其餘之訴。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一)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連勝文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楊蕙如應再給付連勝文88萬元,及自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答辯聲明:楊蕙如之上訴駁回。

二、楊蕙如則以:連勝文曾指摘AZ疫苗瑕疵,且依其於109年12月4日在臉書之貼文內容可知其呼籲臺灣政府進口中國疫苗。系爭文章旨在呼籲親友、網友加速接種新冠疫苗,以保健康,且系爭言論與事實相符,未侵害連勝文之名譽權。又伊業經合理查證,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人、訴外人即連勝文家人連戰、連勝武、連詠心等均利用特權於振興醫院接種AZ疫苗,伊有相當理由確信連勝文亦已憑特權施打AZ疫苗,且伊與連勝文均為公眾人物,連勝文有無以特權接種AZ疫苗,為大眾審視其道德操守之可受公評且重要之公共議題,系爭言論乃善意發表言論,查證義務理應降低。況連勝文就系爭言論前提起刑事告訴,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伊經濟狀況非佳,關於慰撫金之衡酌不可比照其他名人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一)答辯聲明:連勝文之上訴駁回。(二)上訴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楊蕙如之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連勝文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79頁)

(一)楊蕙如於110年6月26日在其臉書公開發表系爭文章,內含系爭言論(原審卷第22頁)。

(二)連勝文現為國民黨副主席,父為前副總統、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弟為連勝武、妹為連詠心。

(三)連勝文認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乃對楊蕙如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案),嗣因連勝文撤回告訴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審卷第71至72頁)。

四、連勝文主張楊蕙如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楊蕙如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認楊蕙如所辯無理,茲說明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連勝文主張楊蕙如於其臉書頁面,公開張貼含有系爭言論之系爭文章侵害其名譽權,業據提出該貼文之頁面截圖為證(原審卷第22頁)。通觀系爭文章之內容,及審酌發文日期正值國內新冠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雖可確認楊蕙如發文意旨乃在鼓吹國人儘速施打疫苗,並呼籲政府加強疫苗採購,惟該文中「看看那些一邊罵AZ一邊偷打的人,張顯耀楊志良連勝文丁守中,如果你聽信他們各種的造謠,以為打AZ不好就不去打,就中了他們的詭計」、「他們嘴巴說要進中共疫苗,結果自己不是偷偷打AZ?嘴巴說AZ沒人要打,結果都偷偷去打好心肝」等段落,明確指述包含連勝文在內之政治人物有「一邊罵AZ一邊去好心肝偷打」之言行,且其亦自認「好心肝」在其為系爭言論時,是泛指特權疫苗(原審卷第49、98頁),堪認見聞系爭言論者,將對連勝文產生策劃詭計,以散布AZ疫苗有瑕疵之謠言,使社會大眾不前往施打AZ疫苗,並謀圖進口中國疫苗,卻又私下憑藉特權接種AZ疫苗之印象,而產生連勝文有散布謠言、施用詭計、心口不一、濫用特權等行為之負面觀感,進而貶損連勝文之社會評價,自已使連勝文之名譽受損。

(三)又系爭言論指連勝文「嘴巴說要進中共疫苗,結果偷打特權AZ疫苗」,具有可證明性,為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經查:

1.連勝文雖曾於109年12月4日其臉書貼文,內載:「中國大陸今天宣布年底前將上市六億支新冠疫苗…展開所謂『疫苗外交』,提供給包括印尼…等蔡英文口中新南向重點國家…民進黨的高官,不斷地告訴大家,口袋中已經有相當數量的疫苗,但因保密無法告訴民眾談判的進度…在民進黨高官『反中』的意識形態之下,將為臺灣製造更多難題!因民進黨基於意識形態,而非科學數據,否認大陸的防疫成果以及疫苗的效力,那麼未來包括大陸人或住在大陸臺胞,以及大量東南亞國家的人民,在注射了大陸的疫苗後來臺灣,但臺灣因政治理由不承認大陸疫苗的效力,因此這些人等於沒打,那就還要再關14天…在臺灣苦等不到疫苗的情況下,跑去大陸或是歐美國家先行注射疫苗,那這些人回臺灣,需不需要再繼續被關14天…民進黨的高官無法提供任何回答,因為他們大部分還沉溺於關起門來做山大王的快感中」等語(本院卷第73頁),然其僅係以中國當時就新冠疫苗之研發、生產成果對比臺灣當局尚無法實際取得疫苗之狀況,並在中國將以外交方式大量提供東南亞國家疫苗之情況下,建議臺灣當局依科學數據評價中國疫苗之效力,以避免在國外接種中國疫苗者入境時面臨檢疫隔離之不利益,而無關於政府應開放進口中國疫苗之呼籲。又於連勝文貼文下方留言之網友,僅是見連勝文肯定中國之疫苗成果,而譏諷連勝文應攜帶家人前往中國或帶領當地臺商接種中國疫苗(本院卷第74至79頁),連勝文面對網友留言,僅對媒體回稱若臺灣有有效的疫苗,其絕對第一個施打,目前看來,政府不會進口中國疫苗等語,有109年12月5日網路新聞為憑(本院卷第81頁),以重申其施打有效疫苗之立場,網友及連勝文均未提及進口中國疫苗之事。

2.其次,連勝文於110年4月16日其臉書貼文稱:「陳時中日前曾宣布,臺灣已經買了一千萬支AZ疫苗。而現在如果歐盟真的停止使用,那陳時中搞不好可以買到一億支都沒問題!但問題是有多少臺灣人願意打?有專家提議,若打AZ疫苗可以縮短隔離時間,這絕對會提升施打意願,但大家真正擔心的還是AZ疫苗可能的後遺症!這一千萬支進來臺灣,如果沒人敢打,還要不要花納稅人的錢去買?」等語(原審卷第77頁),亦僅見連勝文質疑AZ疫苗之效力及臺灣當局之疫苗政策,猶未見關於進口中國疫苗之倡議,足證楊蕙如於系爭言論中稱連勝文「嘴巴說要進中共疫苗」云云,與事實有間。

3.又連勝文於楊蕙如為系爭言論時,尚未施打任何新冠疫苗,有其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可憑(本院限閱卷第25頁),亦徵楊蕙如指稱連勝文「偷打特權AZ疫苗」云云,並非事實。

(四)楊蕙如抗辯其為系爭言論前已經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其為系爭言論並非不法侵害連勝文之名譽云云,固舉網路新聞、連勝文之臉書貼文為證(原審卷第75至78頁、本院卷第73至87頁)。然查:

1.連勝文於109年12月4日、110年4月16日之臉書貼文,均未倡議進口中國疫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楊蕙如辯稱可由連勝文上開臉書貼文理解連勝文係呼籲政府進口中國疫苗,解決缺乏疫苗困境云云,實屬欠缺依據之過度衍生。況連勝文亦對部分媒體解讀其為稱讚中國疫苗一事回稱:此乃該媒體對其之故意抹紅,其於臉書貼文僅表示臺灣當局應依科學根據認定外籍人士在東南亞接種中國疫苗之效力等語,亦有109年12月8日網路新聞可稽(本院卷第84頁),益見楊蕙如未經合理查證,且未注意媒體之平衡報導,率爾指稱連勝文「嘴巴說要進口中共疫苗」。

2.再觀諸110年6月13日、25日之三立網路新聞雖提及國民黨人、連戰施打特權疫苗等語(原審卷第76頁、本院卷第87頁),惟尚無從僅以連戰已施打疫苗乙事,推論連勝文亦已接種疫苗。而國民黨黨員人數眾多,要難逕以某國民黨人士已施打疫苗,斷言連勝文亦已接種疫苗,是以上開報導在客觀上自不足使楊蕙如有相當理由確信連勝文已憑特權私下接種AZ疫苗。至110年6月28日之台灣好新聞、自由時報網路新聞固報導媒體26日於北市防疫記者會追問名嘴爆料稱藍營人、連戰夫婦、連詠心、連勝武等連家人已經施打疫苗乙事(原審卷第78、79頁、本院卷第89、90頁),惟上開新聞之報導日期均晚於系爭言論,且楊蕙如亦未證明其為系爭言論前即已自何管道知悉名嘴爆料內容,其自無可能係在參考多位連家人已施打疫苗之新聞報導或名嘴爆料之內容,始為系爭言論,更何況上開報導或爆料之內容根本未提及連勝文已施打疫苗,益見楊蕙如指稱連勝文「偷偷打特權AZ疫苗」,毫無根據。

3.楊蕙如雖舉連勝武外遇時,媒體採訪連勝文之網路報導為證(本院卷第93至95頁),辯以「連家人」在政治、經濟層面有特殊性,社會大眾均將連家人視為一體,如認「連家人」不具任何關聯,顯然違背政經局勢之真實情況,背離人民認知及法律感情云云。惟各別之家庭成員非但權利主體不同,行事作風、個性迥異、立場、黨派互殊者亦屬常見,於社會上各有不同之定位及人格評價,社會大眾當無認知困難可言,更無任何情感上之違背,楊蕙如徒以前述報導中提及連家人似有憑藉特權施打疫苗之內容,作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連勝文憑藉特權施打疫苗之論據,誠屬無稽。至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雖就系爭刑案對楊蕙如為不起訴處分,惟此乃因連勝文撤回告訴所致【參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亦無從以該不起訴處分為有利楊蕙如之認定。

(五)楊蕙如自認其為公眾人物(原審卷第49頁),應認知其言論將對社會輿論造成較常人廣泛之影響,又連勝文上開有關中國疫苗之貼文、網友留言及其家人接種疫苗之相關報導,以楊蕙如之學經歷而言(詳後述),均可上網輕易查詢、確認,要難以連勝文是否以特權施打疫苗屬可受公評之事,而降低其合理查證之義務。又楊蕙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逕為內容不實之系爭言論,客觀上已致連勝文之名譽受損,本件縱無積極事證可證明楊蕙如係故意以發表內容不實之言論,以遂其侵害連勝文名譽之目的,但其對所言不實乙節,因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仍未能解免過失責任,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連勝文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又系爭言論僅涉及對於連勝文言行之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楊蕙如辯稱系爭言論有善意評論原則之適用,故其所言不具不法性云云,洵無足取,併予指明。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連勝文之名譽因系爭言論而受侵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連勝文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痛苦,即非無憑,自得依前引規定請求楊蕙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連勝文具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法律博士學歷,曾從事創投產業,現為國民黨副主席、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楊蕙如為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畢業,並曾於國立臺灣大學、澳洲昆士蘭大學修習碩士課程,現為易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業據兩造陳述明確(原審卷第49、62、63頁、本院卷第295頁)。又兩造之收入、資產狀況非微,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原審限閱卷、本院限閱卷),是楊蕙如辯稱其經濟狀況不佳云云,尚難信實。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濟狀況,及連勝文為政治人物、楊蕙如為網路名人(原審卷第19頁),均為知名之公眾人物之身分、地位,其等言行動見觀瞻,且衡諸網路資訊傳遞快速、無遠弗界,此觀楊蕙如張貼系爭文章後,即為蘋果新聞網所報導即明(原審卷第19至22頁),及連勝文之名譽因楊蕙如所為系爭言論而受損等一切情狀,認連勝文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連勝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楊蕙如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4日(原審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中38萬元(50萬-12萬=38萬)本息,為連勝文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連勝文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審駁回連勝文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結論尚無不合,應予維持。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及上開應予准許其餘12萬元本息部分,原審各為連勝文、楊蕙如敗訴之判決,並就應准許部分為得、免假執行之諭知,俱無不合。連勝文、楊蕙如上訴意旨分別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連勝文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楊蕙如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毛彥程附表:系爭文章 Delta病毒真的入侵台灣了,請大家加快打疫苗的速度,不要再挑三揀四了! 看看那些一邊罵AZ一邊偷打的人,張顯耀楊志良連勝文丁守中,如果你聽信他們各種的造謠,以為打AZ不好就不去打,就中了他們的詭計。 他們嘴巴說要進中共疫苗,結果自己不是偷偷打AZ?嘴巴說AZ沒人要打,結果都偷偷去打好心肝。 現在打疫苗就是防護力,能輪到就趕快去打,AZ或是莫德納有能打的就不要挑三揀四,特別是年紀越長的越要小心注意。 另外也真的拜託政府要加快和加強外國合格疫苗的採購,用人口三倍以上甚至五倍的採購量去下單才是對的,現在的採購數量是遠遠不夠的。 我們是應該很感謝國際友人的協助,但後面更希望是協助我們「採購」疫苗而不單單靠贈送疫苗。台灣是有經濟能力的國家,我們買的起,也應該亡羊補牢再多買才對。 而沒有通過三期認證的國產疫苗只能當成後面「可能的」候補疫苗,在真正通過三期以及國際認證後,用作第三劑的補劑,不應該現在就放在疫苗劑量的預估清單中。 台灣在面對武漢肺炎變種病毒的步步進逼中,必須更小心更謹慎,更擴大戰備需求。一不小心,過去的所有累積和努力都可能被重傷甚至摧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