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945號上 訴 人 楊政緯被 上訴 人 蘇子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花睫果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07年1月3日起,以開花睫果公司名義向伊分租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左半部,開設「開花睫果光復店(下稱系爭光復店)」經營睫毛美容事業。上訴人因不滿伊於107年6月17日在臉書公開粉絲團「光復店Beauty salon」(下稱系爭粉絲團)催其繳租,遂於107年6月20日某時,於系爭粉絲團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貼文(下稱系爭言論),貶損伊之名譽,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等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因被上訴人曾發表攻訐伊之不實言論,伊為自清、自辯發表與事實相符之系爭言論。又被上訴人本身為公眾人物受較嚴格之行為檢視,對於言論自由應為高度退讓,其請求慰撫金為無理由且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萬元及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超過147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並為附帶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㈢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37、339頁):㈠上訴人係沃美肌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沃美公司)及開
花睫果公司之負責人,於107年1月3日起,以開花睫果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分租系爭房屋左半部,開設系爭光復店經營睫毛美容事業,實際承租至107年7月3日。兩造並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約定由開花睫果公司其中20%股份移轉給被上訴人負責之香檳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檳公司)等情,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股權轉讓同意書可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宗,下稱另案偵卷,第69至83頁)。
㈡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某時,在沃美公司辦公室或新北市北
宜路住處,於系爭粉絲團以其本名公開發表如系爭言論等情,亦有各該貼文翻拍照片可稽(原審卷㈠第77至80頁)。
㈢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17日、107年6月20日在
系爭粉絲團對上訴人發表「我的點就是最痛恨說一套做一套沒信用的人,要讓人催繳房租已經讓人超級痛恨,如果沒辦法承擔,就不要一直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業,房客跟我說跟他要房租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我是犯法,那臺灣還有人要當房東嗎?反而是他借用我的地方做生意,沒法付租金,還大言不慚,真是傻了我!」、「開花睫果光復店!你們已經沒繳房租了,完全沒有合約精神跟沒信用,已經讓我二房東要幫著你們繳租金及造成我的負擔跟損失了,既然沒錢就請離開就好,還硬要賴在別人的房子跟物業裡,還不退還房屋,我是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那麼厚臉皮,賴皮在別人的店面,還敢做生意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門口車位本來就是我房東的,也沒租給你們,你們也沒付任何費用,更跟你們沒有關係,你們憑什麼管我停車的問題,實在跨線到誇張到不行!有本事有種就直接來找我來處理,不是找Uspace背後搞小動作,男子漢敢做敢當,沒錢就沒錢,我也沒必要去笑你,就是看你要怎麼處理就好,這樣躲著不處理,還賴在別人的店裡營業,真的都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嗎?真的有臉皮那麼厚嗎?當初說的好聽,有本事有能力又聰明,還有很多很有錢的金主會支持跟很厲害的營收穫利,還要搞加盟,還讓我去違約別的穩定的房客,再來租給你們,結果變成這樣,我是遇到詐騙集團了嗎?我是被騙了嗎?覺得這樣做事方式太誇張了!」、「你們開花睫果台北光復店的房東,請問還有別的跟我相同問題的受害者嗎?」、「這才真的典型的做賊喊抓則賊粉,顛倒是非到一個不行,編故事到讓我不可置性的地步!」貼文,有各貼文翻拍照片為據(原審卷㈠第113至115頁)。
㈣被上訴人於以系爭房屋經營「Lazy懶人美容(下稱懶人美容
)」結束營業後,由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左半部經營系爭光復店,並繼續使用系爭粉絲團及內部帳務系統。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系爭粉絲團公開發表系爭言論,貶損其名譽,應賠償慰撫金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證明其所述為真實,或縱未能證明所述為真,惟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至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應由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而定;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㈡關於上訴人是否故意侵害甲○○名譽權而發表系爭言論一節:
1.附表編號1部分: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團曾發文表示「懶人美容投資800萬」(原審卷㈠第115頁),及訴外人邱建中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有原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2209號判決節本(原審卷㈠第335頁)為其言論依據。然被上訴人之貼文至多僅可查悉懶人美容投資數額,與換股東毫無相關,且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所涉為邱建中與被上訴人間之租賃事件,並非股東經營權之爭議。上訴人卻貼文指稱被上訴人「做賊的喊抓賊」、「刻意選在我們公司脆弱的時候找麻煩」,顯見上訴人係故意為與事實不符之言論。
2.附表編號2部分:⑴關於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於懶人美容結束營業後仍續收儲
值金,並與客人發生退費糾紛部分:查被上訴人雖曾稱懶人美容於105年就結束營業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81頁),然其亦稱:伊稱105年就結束營業是講錯,應該是106年才結束營業等語(本院卷第339頁),及再以:伊在107年1月3日租給上訴人後才結束懶人美容,我之前出庭講說105年結束這是錯誤的等語(本院卷第416頁)。參以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3日起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左半部經營系爭光復店,同時被上訴人結束在原址經營懶人美容,並將系爭粉絲團與內部帳務系統均由上訴人以系爭光復店繼續使用等情,已如前述(見四、㈠、㈣),故被上訴人主張其係於107年1月3日以後始無繼續經營懶人美容,自堪可信。又系爭粉絲團雖於106年1月5日張貼美睫美甲價目課程表(本院卷第201至205頁)、於106年2月11日張貼附有懶人美容店內黑板價目表照片記載「儲值金8888、16888」相關訊息(本院卷第207至208頁),於106年1月4日、106年2月26日、106年3月1日、106年4月7日張貼關於懶人美容之商品促銷訊息(本院卷第209至214頁),及上訴人以系爭光復店承接懶人美容內部帳務系統查得預收款明細表,懶人美容自106年1月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預收現金情形(原審卷㈠第342頁)。然各訊息、明細表時間均為懶人美容於107年1月3日結束營業前,顯非被上訴人於懶人美容已結束營業後仍對外廣告、收取儲蓄金。且證人即被上訴人聘僱之會計人員陳培莉亦證稱:在上訴人接手店面開始經營之後,懶人美容沒有繼續接受會員儲值,因為已經租給上訴人了,怎麼可能再收費等語(另案偵卷第133至134頁)。又上訴人既於懶人美容原址承接經營系爭光復店,對於懶人美容何時結束營業本應知之甚詳,可見上訴人以附表編號2貼文指稱被上訴人於懶人美容結束營業後仍向消費者持續收取儲值金,欺騙消費者等節,顯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⑵關於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賒帳7萬元不願還款部分:上訴人
雖提出表頭為「Lazy客戶使用療程」、「Vivian使用療程」、「其他應付款項」之表單(原審卷㈠第337頁),及該檔案修改日期為107年2月5日之翻拍畫面、記載為「LazyLazy Beauty Salon」之產品價目表、檔案資料(本院卷第187、189至199頁)、開花睫果公司員工林沛緁於另案證述,欲證明被上訴人有賒帳7萬元未還款之情形。查上開表單資料記載服務客戶之日期、客戶名稱、項目與款項、應收款項、儲值客餘額及收款源由部分為「Lazy儲值客」、「Vivian付款招待」等與被上訴人或懶人美容有關之訊息,及證人即開花睫果公司員工林沛緁於另案證稱:該表格上的Lazy客戶使用療程中3月1日時光還原、3月6日水漾保濕、3月9日身心舒壓、4月6日身心舒壓都是伊服務項目,表單下方總計4萬5432元沒有收到錢,伊只有做簽收,再由總公司向懶人美容請款,107年4月21日之後其上記載的客戶我沒有印象有無再前來消費,但客人是定期來做保養,每次做完課程後,就會約下次時間,若客人沒有約時間,我們也會打電話給客人回來保養等語(本院卷第242至244頁),雖可證明懶人美容儲值客戶由系爭光復店持續接手服務以抵扣儲值金等情。然上訴人於107年4月28日傳送訊息夾帶上開表單向被上訴人表示:「Vivian,這個是懶人先前儲值客戶的消費紀錄,先給你看一下,下週我們見面在一起討論」、「然後,我覺得我無法這樣子招待你了喔,因為我剛剛發現項目累積起來的金額有點多,美容師那邊會影響到」(本院卷第239至240頁),上訴人既向被上訴人表示該部分為「招待」,自與被上訴人賒帳不還款不同。是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欠錢不還自屬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⑶又懶人美容結束營業後固有儲值客戶即訴外人莊婉婷向被
上訴人申請退費,並經被上訴人自承有退費情形(原審卷㈠第379頁),惟觀諸被上訴人與會計陳培莉、系爭光復店員工潘俞佑於107年3月5日對話訊息:「潘俞佑:小莉姐,請問上週有跟您說那位儲值客戶莊小姐,有跟她聯繫了嗎?對方很火大」、「陳培莉:有啊她沒接電話,妳跟我說那天就打了」、「被上訴人:請問妳有跟她說懶人美容跟現在的開花睫果(系爭光復店)完全沒有關係了嗎」、「潘俞佑:有喔」、「被上訴人:所以誤會大了!因為當初轉移電話FB是想讓我們原本的客人還是可以由妳們承接,如果妳們這樣說,難怪她們會生氣了呀」、「潘俞佑:
妳要不要直接跟老楊(上訴人)談呢?因為老闆(上訴人)說要這樣回答的」(原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29號卷,下稱另案卷,第141至142頁)。懶人美容客戶莊婉婷固有向被上訴人要求退費,然依兩造之107年4月28日訊息內容,上訴人確有以系爭光復店接替處理懶人美容儲值客戶之情形,否則其無庸整理「懶人先前儲值客戶的消費紀錄」予被上訴人及陳明「招待」之意,上訴人卻以「收儲值金的懶人美容客人發現他的沙龍店早就結束營業,才會爆走」,傳達被上訴人與儲值客戶之糾紛,亦屬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⑷關於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不用出資卻可以當老闆的光景
、故技重施」、「他對於我們員工的騷擾,製造員工不安」、「打電話給我們同仁,內容一樣是顛倒是非、人身攻擊、毀損商譽的話」部分,上訴人固提出被上訴人曾於系爭粉絲團張貼「有本事有種就直接找我來處理,不是找Uspace背後搞小動作」(原審卷㈠第114頁),惟此僅可說明被上訴人對於此部分貼文內容表達不滿,上訴人並未提出上開言論之憑據,是上訴人主張其非故意以不實言論侵害被上訴人名譽,自非可取。
3.附表編號3部分: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曾於系爭粉絲團貼文表示股東出資香檳酒吧之情節,及帳號名稱Opium Champagn
e Bar(即香檳酒吧)於臉書貼文內容為據(本院卷第51、299至300頁)。然上開被上訴人之貼文係以香檳酒吧「有錢的股東想去開更大的店,這部分不符合我覺得香檳店是小Lounge的精神,也不是我期待的過度發展,更會影響我原始創始店的品牌形象,所以我們才分家,最後香檳三店也是慘賠0000-0000萬收場」,另香檳酒吧貼文係以「沒想到一開幕就遇到了疫情,疫情至今日已經三年,這三年歷經許多的員工無法共體時艱,及股東各個有無法繼續支持及投資的問題」等內容,均非被上訴人與股東之任何糾紛,更遑論有何詐欺行為。是上訴人任意擷取片段逕指稱被上訴人「(紡織店小開)Vivian有問題,充滿的欺瞞」、「透過欺騙,然後從Lounge裡的客人裡頭找幾個公子哥出錢投資你」、「Vivian反咬投資人」、「Vivian的處事作風經常惹爭議,過河拆橋我覺得是習慣性的動作」、「Vivian是單親,但是很會消費他的孩子,讓別人同情他」、「刻意製造假新聞」,自屬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4.附表編號4部分:乙○○證稱: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左半部出租給上訴人前,已將系爭房屋部分出租給伊經營美容業,雙方於租期屆滿前之106年12月達成隔年即107年續約合意,伊已預付租金,然上訴人欲承租系爭房屋包括伊續租範圍,被上訴人乃與伊解約並支付違約金,當時伊的東西尚未搬離,後承租人即上訴人的東西已經過來了,伊在搬的過程中有遇到上訴人,伊跟上訴人說自己是受害者,但沒有說伊被騙,伊對外也沒有這樣講,伊是因為無法履行租約、被迫搬走所以覺得受害,伊跟被上訴人沒有發生不愉快,在與被上訴人談妥之前,伊有為自己爭取權利,因為一開始被上訴人沒有要給違約金,但談妥後被上訴人支付伊違約金,伊覺得就OK了,伊沒跟上訴人說伊被騙,伊說伊是受害者等語(另案卷第104至110頁)。且兩造間以通訊軟體亦談論此事,並有以下對話:「上訴人:我的態度是因為你先失信於我,並非我無理取鬧的,我從一開始對你都是很敞開的」、「被上訴人:我失信於你什麼」、「上訴人:直接把椅子搬走、收回FB…跟當初講得都不一樣」、「被上訴人:連Angel(即乙○○)我都幫你趕她走了,由我來得罪他,只是幾張椅子,後來我不是也給你了嗎」、「上訴人:Angel本來就應該走的」等語(另案卷第135頁),是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提前與乙○○解除租約之事,卻僅以乙○○對其表達無法承租之遺憾,逕指稱被上訴人「也是騙了對方」,自屬故意發表與事實不符言論。另上訴人再以「反觀Vivian的舉動,已經涉及多重刑事罪責:包含公然侮辱、毀謗、毀損商譽、背信、營業損失、詐欺」,並未提出任何憑據,亦屬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言論。
㈡上訴人雖辯以係因被上訴人曾於107年5月31日、同年月17日
、同年月20日指稱其沒信用、搞小動作、臉皮厚並指稱伊為詐騙集團等言論,乃以系爭言論為自辯、自清云云。查被上訴人前開言論係表達上訴人欠租亦不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系爭房屋門口停車權利歸屬爭議及承租系爭房屋前後說詞不一致等情節,已如前述(見四、㈢),然系爭言論並非攸關上訴人於承租系爭房屋前兩造間之交涉情形,亦無承租後是否積欠租金及有無欠租之合理事由,顯與自辯、自清,毫無關係。是上訴人上開所辯,自不足取。㈢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公眾人物,行為應受較高標準檢視,
並對言論自由有高度容忍與退讓義務云云。然查,被上訴人雖曾於111年10月26日、109年8月22日、109年3月2日、109年12月31日接受媒體報導,及系爭粉絲團曾張貼名人曾經至懶人美容消費之訊息,或與其他名人的合照(本院卷第265至281、283至297頁),然上開報導係以香檳酒吧之用餐環境、餐飲內容為評述及宣傳,僅一併論及創辦人為被上訴人及創店理念,自難認被上訴人即為公眾人物。此外,上訴人在系爭粉絲團張貼系爭言論,亦經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認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15日,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原審卷㈠第15至24、237至255頁、本院卷第225至226頁),益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等情,自屬可取。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故意為與事實不符之系爭言論,致被上訴人名譽受損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爰審酌被上訴人係高中畢業,現從事室內設計,為公司負責人,並經營酒吧獲取收益,另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從事美睫美容事業,及兩造於110年至111年間之各年度財產所得(兩造財產涉及個資不予詳載,見本院個資卷),以及上訴人在系爭粉絲團張貼系爭言論時,瀏覽人數為2972人(原審卷㈠第224-65頁),與被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本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7日起(見原審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均無不合。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及一部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附表:
編號 言論大意 原發文內容(原審卷㈠第77至80頁) 1 第二輪股東部分 我們這個二房東甲○○ Champagne Vivian很會自編自導自演,典型做賊的喊抓賊。簡單講這個地點被我們公司經營起來了,Vivian腦筋就動到我們上面。 Vivian找到新的投資人願意投資她,所以想要把我們趕走,她知道我4月底因為盤東區一間頂級店面受了重傷 ,刻意選在我們公司脆弱的時候找麻煩。 這個店面原先經營者是Vivian沒錯,但是錢大多數是別人出的。前後換了兩輪的股東,兩輪加總約莫800萬,只是最後跟股東都不歡而散。 2 關於以懶人美容名義續收儲值金部分之一 今年一月初我把這間店面盤下來,並且留下20%的股份給他,希望他把既有一些比較好的客戶留下來,但是Vivian不但都沒有帶客人過來,還用以前沙龍店〔懶人美容〕的名義對外繼續收儲值金,還有在我們店消費賒帳我們將近7萬元的消費都不給我們。懶人美容已經結束營業,早就已經不存在了,請不要繼續欺騙消費者!! 我們店門口的車位本來是只有我跟Vivian的車可以停 ,結果他把車位外租給USPACE透過App再出租給陌生人,刻意擋住我們門面,讓我們生意受影響。我直接聯繫USPACE,因為USPACE是國發基金補助的案子,剛好審查人員是我認識的,USPACE的同仁發現Vivian跟他們公司講的根本不是這麼回事,他們才會取消Vivian租賃的權限。 我們的招牌Vivian擅自把我們移走,其中最顯眼的招牌,還直接更換成別人的。後來是Vivian的客人來我們店裡跟我們小姐說,我們才發現Vivian一直對外說這間店是他開的,然後一直跟別人繼續收包卡的儲值金。 我再說懶人美容,已經結束營業早就已經不存在了,請不要繼績欺騙消費者!! 由於我們店裡位置自己使用都不夠,我們沒有人手跟他配合抽成,他收儲值金的懶人美容客人發現他的沙龍店早就結束營業了,才會爆走,跟Vivian申請退費。 4月份,Vivian從客人裡頭找到了投資他的人,所以他很積極地想把店面收回去,讓下一個投資人進場,繼續她不用出錢卻可以當老闆的光景,故技重施。 還有更誇張,Vivian報警請員警來店裡,故意讓客人覺得店裡好像出事情的假象,影響我們生意,後來員警跟Vivian說他們只處理刑事案件,如果他認為我有違法,請他直接到派出所做筆錄。 最後踩到我地雷的,其實是他對於我們員工的騷擾,製造員工不安,想從底裡讓我人員離開,想間接讓我們店無法營業。到了凌晨狂發訊息給我們員工,甚至打電話給我們同仁,內容一樣是顛倒是非、人身攻擊、毀損商譽的話。 我們店租每個月都有繳,6月份這一期為何會遲繳?因為Vivian的行為真的太誇張了,已經涉及多重刑事罪責,並且影響我們生計,所以我們公司才會主張訴求法律。容許我提醒,Vivian本人還有違法經營日租套房,經常造成附近鄰居的困擾,我們也希望政府相關單位切勿縱容。 3 紡織店小開部分 我們隔壁分租的纺織店小開為什麼後來寧可認賠三個月租金也要離開?也是發現Vivian有問題,充滿的欺瞞。 我知道Vivian很缺錢,沒有其他穩定的收入來源,但不能都是透過欺瞞,然後從Lounge裡的客人裡頭找幾個公子哥出錢投資你呀。 我除了盤這個案子Vivian也找過我投資開Lounge,希望我出資200萬,她打算籌資4千萬,我說0K條件是我要看合約、跟知道還有誰參與出資,後來就沒下文了。 他先前有間Lounge是中纖集團的少東,他答應帶頭,另外找了17個人他們每人出300萬,集資了5千4百萬。剛好其中跟投的人,我朋友也認識,最後他們所有股東請Vivian離開營運團隊,後來Vivian反咬投資人,想告人家,股東們索性直接把店面收掉。從這裡都可以看出來Vivian的處事作風經常惹爭議,過河拆橋我認為是習慣性的動作,否則不會所有合作的人都不歡而散。 Vivian單親,但是很會消費他的孩子,讓別人同情他。我當初也是她說希望我幫忙,我才會答應把店面盤下來的,結果進場之後Vivian屢次出爾反爾,造成我們經營很大的困擾。隔壁分租的小開本來也是他朋友,也是基於同情才幫忙他的。 這個粉絲團,Vivian突然把我們行銷團隊成員、還有我給剔除權限,接著自己以小編的明義,刻意製造假新聞,我們客人的留言都被他給删除。 4 關於乙○○退租部分 他FB貼文上面所指的穩定房客也不是這麼一回事,因為也是騙了對方,對方是美容師也是自認倒楣,對方跟我都有聯繫。 我已經發存證信函請Vivian移除我們所有版權的影片跟貼文,否則我們公司將追究到底。 再次重申,我們公司所有的作法,完全吻合中華民國的法律,並無違法之行。反觀Vivian的舉動,已經涉及多重刑事罪責:包含公然侮辱、毀謗、毀損商譽、背信、營業損失、詐欺。我們公司已經提告,交由檢察單位處理,希望Vivian自重,不要再繼續傷害其他不知情的投資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