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上 訴 人 莊春桃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被 上訴人 許秋萍
陳青吳鐵宏林振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上 訴 人 莊春桃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被 上訴人 許秋萍
陳青吳鐵宏林振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