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 訴 人 郭敏貞被 上訴人 郭先華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洪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9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