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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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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紹鐘律師楊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