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上 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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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紹鐘律師楊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