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相 對 人 黎慧君(已歿)

林伯華鄭筱卿

廖美香廖生雄鄭應凱曾陳素珠曾憲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3行「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志誠,嗣於民國112年8月1日變更為鐘世凱,有教育部112年5月31日函可證,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房屋所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3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