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43號上 訴 人 簡秉宏
簡潘鸞英簡志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上 訴 人 馮連春
簡福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上 訴 人 簡棟梁
簡銘川簡明泉簡明發簡陳瑞蘭陳達仁陳進義陳滄德陳澤源簡淑惠簡思榕簡淑霞簡江池簡世榮簡盟城陳溪陳靜姍陳𡍼發陳田發陳田成林陳卿陳俞臻陳玉陳麗珠陳宥甄
陳文傑陳美容簡美月簡明輝簡束眞
簡曉堤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陳簡婆黎張蒼池張蒼洲楊溪漲(即楊張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楊建壽(即楊張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楊建祥(即楊張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楊建榮(即楊張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張振忠陳張阿碧簡挺伊
簡廷光
簡均竹簡爭亮
簡美雲簡美雪簡立勝(即簡文欽之繼承人)
簡鈺恩(即簡文欽之繼承人)
簡方辰(即簡文欽之繼承人)
劉阿合劉林阿菊
劉湘瑩劉湘玫
劉麗英劉明杰
劉明欣劉阿玉
陳劉飛鳳劉泗誼
李素真簡美玲簡聖哲簡文杰簡炳地簡建明簡淑寬簡清堂簡秀柑簡秋微蔡小玲簡詩芸簡文騫簡文益
簡清源簡春福俞鑽歸俞麗鳳俞振宏俞振昌簡椪毛何林阿呅林清傳林金鐘 應為達達處所不明楊林阿茶林金燦林金德林麗華林麗珠
林麗鳳林宗憲曾志龍曾燊潭曾秋燕曾寶蓮曾金富
曾麗香曾信利曾昉釗張李秀菊李麗華李美玲
李麗美李俊賢李俊龍杭淑穗(兼杭邦祥之承受訴訟人)
馮桂英上 一 人輔 助 人 曾國煥上 訴 人 馮寶珠
馮束霞馮淑芬被上訴 人 簡林雅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陳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